合同变更的正确说法,合同条款变更协议模板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1-11 21:15:32

前言

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即使双方在签署合同前进行多么充分的协商和考虑,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还是可能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再者,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双方可能需要去改变原先合同的约定,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平衡,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双方将合同履行下去,这里就涉及到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包括内容的变更和主体的变更,这一讲我们主要讲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协商一致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就是对合同标的物、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约定进行变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随时可以变更。合同作为双方的合意,双方有处分权,可以经过协商一致随时予以变更,这点需要明确。当然有些特别合同的变更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这点我们稍后会讲到。

协商一致变更,这个很好理解,就是双方对变更后的内容都同意。举个例子,有个企业,本来信心满满,打算大干一场,所以租了一个2000多平的办公场所,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合同签署一个月后,发现业务开展很不顺利,每个月40多万元的租赁费用,完全吃不消,也没有必要。这时候它就打算和出租方沟通,请求减少一半租赁面积。双方对于租赁面积的变更就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将租赁面积从2000多平降低到1000多平,双方就对合同进行了变更。

那么协商一致变更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呢?原则上,法律对于合同变更的形式没有要求,也就是说无论书面变更、还是口头变更,亦或是通过行为能够证明事实变更,都属于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是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如果我们没有书面变更协议,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双方通过口头或者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法院就会认为合同没有变更,所以我强烈建议大家,变更合同要采取书面补充协议形式。

因为相对于口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可以证明,变更内容也非常具体。如果是口头协议,一方否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并且口头协议往往对变更内容约定不够具体明确,双方各执一词,这往往成为日后发生争议的常见原因。所以呢,我建议,如果口头达成变更,尽可能再通过书面方式把变更内容固定下来。

口头变更呢,还存在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可能什么合同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沟通,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直接由双方法人沟通的情况越来越少,这样的话,就存在一个授权的问题,我们还回到上面的例子,承租方想降低承租面积,就派了副总和出租方的项目经理谈,如果他们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双方没有履行盖章签署手续,这样的口头协议的效力存在问题。所以,口头协议变更还存在授权问题。

大多时候,我们在口头变更后,再通过实际行为,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变更。还是回到开头提到的案例,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变更协议,也没有证据表明口头协议,但是承租方将一半房屋退还给了出租方,出租方将这一半房屋另行出租,如果双方后续发生争议,承租方就完全可以以此来证明,双方达成减少承租面积的变更。

在这里我还需要说明一下,默示能发生什么法律效果?

回到开头的例子,承租方给出租方发函,要求变更合同,减少承租面积,函中说见函3日内不表达异议,视为同意,如果出租方见函后3日内确实没有回复,能不能产生变更的效果?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法律规定,默示一般不能视为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与明示相比,沉默原则上不能认为是一种意思表示。除非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比如如果双方原先租赁合同约定,一方发函,另一方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一方发函内容。这种约定下,默示才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可单方变更情形

有人问,既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那么存在单方变更合同的情形吗?我们说,一般情况下,单方是不可以变更合同的,否则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单方可以申请法院变更合同,什么特定情形呢?

我们叫做情势变更规则。情势变更规则是指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这个变更导致合同订立时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严重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什么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呢?比如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就属于情势变更,价格的异常涨落,房屋的限购政策等,都是典型的情势变更情形。

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后应当怎么做呢?还回到我们的例子,承租人刚租了2000多平米的办公场地,准备大干一场,新冠疫情来了,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封控措施,这个合同如果继续履行的话,对于承租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不仅赚不到钱,还要赔很多钱,依据情势变更规则,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答应了,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如果出租人不答应,那么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来讲,商业风险是指可以预见、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合理风险,而情势变更则不是市场系统所固有的,不可预见的异常风险。二者区别难度很大,需要在具体案情中准确识别。

三、变更受限的合同

我们前面提到,还有一类合同,它的变更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比如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招投标程序签署的合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一是采购人需追加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在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予以追加;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通过招投标程序签署合同的变更也是受到限制的。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讲,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经过变更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变更后的内容是无效的。这里的实质性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

四、小结

我们回顾一下,本文主要讲了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一般可以变更,优先进行书面变更,口头变更的要保存好证据。双方可以通过事实行为证明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在符合情势变更情形下,单方可以申请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以及通过招投标程序签署的合同变更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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