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变更
广义: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狭义:指的是不改变合同主体的情况下改变合同内容
我们这里所说的都是狭义,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叫合同的转让。
二、合同变更的特征
1.是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2.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3.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
4.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时性合同),有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比如租赁合同,改变了租金,那么改变后的租金只对未来的合同发生效力)。
三、合同的转让
1.债权让与
(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行为;比如张三欠你的钱,你现在叫张三直接还给李四)
(债权转让的条件:a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b让与的行为必须成立生效;c一些特殊的转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批准或者登记)
2.债务承担
(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受债务或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并存负同一内容之债务的协议;比如你欠张三的钱,现在你告诉张三这个钱由李四帮你还,或者李四和你一起还)
(免责的债务承担成立和生效:a有效的债务;b可转移性;c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假如你欠张三的钱现在转给一个没有钱的穷光蛋帮你还,你觉得债权人会同意吗?))
本章需要理解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承担的一些特征,成立生效的要件以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