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是权利还是事实,宣告死亡属于什么程序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3-11-10 01:49:44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本条释义:

1.本条变化

本条删除了“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其计算”,原因在于战争的情况与通常情况并无差别。

2.规范目的

宣告死亡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并以此为根据,发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程序设计类似,但目的不同,宣告失踪的目的仅在于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并不能解决因失踪引起的民法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宣告死亡的目的则在于,保护长期下落不明之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民事法律关系因人长期失踪而产生的不确定状态。

从我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贯态度来看,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类似但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效力。自宣告死亡开始,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归于消灭。一切享有以该自然人死亡为条件的财产权利人,可因此获得权利。但对于实际生存地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规范含义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时,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本条规定死亡的期间分为两种:

一种是普通期间,适用于自然人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应当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宣告死亡。该下落不明的起算点依照本法第41条,即从得到该自然人最后消息的次日开始计算。

另一种为特别期间,适用于自然人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的情形。所谓意外事件,是指地震、海啸、海难、空难、洪灾、火灾等危及生命的重大灾害事故。除此之外,意外落水情况的意外事故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自然人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应当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宣告其死亡。二年的起算点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

因意外事件下落补不明的,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那么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即利害关系人可以立即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而无须等待下落不明满两年。

如果有关机关出具的文件并不能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而仅指出失踪状态,那么仍然适用二年期间。

死亡宣告的申请必须由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不能提出死亡宣告申请。非经利害关系人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以职权主动宣告自然人死亡。由此,利害关系人必须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可以是亲属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可以是财产共有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另外,养兄弟姐妹关系也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

关于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审理宣告死亡案件的司法程序上,首先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自然人死亡的申请后,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对死亡宣告的申请无顺序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6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8条的规定,申请人为一人时,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如果申请人为多人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则不终结案件的审理。

在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没有与下落不明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通常难以确知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状况,那么申请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本条对宣告死亡申请人的范围一贯排除检察院。

在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方面,一旦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则在法律上产生与自然死亡类似的后果。但是,宣告死亡毕竟是一种法律的推定,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死亡”的情况,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是否囊括其中,有案例显示应当包括。

4.举证责任分配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应当证明该自然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中,主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最后一次出现或与人联系的视频、音频、文字、电子讯息等资料或物品。在因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要证明意外事件发生的事实,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获得有关机关的证明。在实践中,还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被申请人的亲朋好友、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等人口管理单位证明该人下落不明且满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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