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的效力给予及于一切人。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将产生消灭其既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效力,该效力不仅及于申请人,且及于其他任何人。
2,宣告死亡并不当然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由于宣告死亡的目的在于终结被宣告死亡人原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其不同于自然死亡,只是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死亡的一种拟制,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死亡。可见宣告死亡并非为了绝对的消灭或剥夺被宣告死亡人的主体资格,而在于结束被宣告死亡人既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仍然可能生存,并且也必然会从事一些民事活动,产生一些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被认为完全没有权利能力,则他从事任何行为都是无效的,这显然不符合法理。假如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完全没有权利能力还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即实施有效的诉讼行为,这在民法上是无法解释的。因此,依据我国《民法典》第49条的规定,在被宣告死亡后,如果自然人仍然生存的,则其主体资格并不受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后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3,财产关系的变动。如前所述,宣告死亡将产生消灭自然人原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效力,因此,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人也有权请求该自然人的继承人清偿债务。
4,婚姻关系的消灭。对此我国《民法典》第51条第1句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宣告死亡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结被宣告死亡人原有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因此,死亡宣告一旦作出,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即应当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