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行政许可制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取目录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目前,取证目录包含10类产品为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2019年9月8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经调整,继续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24类减少至10类,分别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都需要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无证生产《条例》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北京市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取“电子证书”形式目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电子证书由证书与插页两部分组成(电子证书无副本),证书载明了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等信息,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插页详细载明明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