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销售生鲜蔬菜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是否也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呢?
【咨询】
某临街边固定门脸房(“菜站”),销售食用农产品生鲜蔬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1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销售生鲜蔬菜不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该菜站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呢,如果该菜站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开业了,市场监管部门能否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呢?
【参考意见】
“无照经营”问题,看似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但在相当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中却长期以来一直都存在着模糊认识,笔者也不时收到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今天借回应这位同仁咨询问题的机会,详细解析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今天同仁咨询的问题。
销售生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是《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因此,除“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等无需办理注册登记的法定情形外,均应办理营业执照。
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无需取得许可领域的“无照经营”(与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服装鞋帽的情形一样),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再延伸开来分析一下。
我国采取的是强制登记主义,即凡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经营活动,非经登记不得开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规定中“不属于无照经营”的准确涵义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无需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才不属于无照经营。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某个行业必须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那么从事这个行业的经营活动就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这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于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的错误认识)。
我国采取强制登记主义在《民法总则》里有明确体现。《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七十七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经梳理,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和《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外,还有《公证法》《律师法》《快递暂行条例》分别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快递企业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另外,有些省份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9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规定,还明确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如《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
笔者相信,如果上面说的这些真的都弄明白了,那么在“无照经营”这个问题上就不会再犯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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