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属于公有,而公有制有两种基本实现形式:一种是全民所有制,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除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 那么,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土地权利呢?如果是一种财产权的话,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财产权一定要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同时得到实现,但集体土地现在中农作物不仅不缴税,反而国家要给予补贴;而宅基地自由符合申请条件,都可以免费获得。因此,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实现。反过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一种财产权。
- 那么,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一种财产权的话,那么它的实质又是什么?如何体现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呢?如何定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才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村土地改革及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呢?
- 准确地说,集体土地所有权更多地是一种分配权,而不是财产权。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分配、管理以及服务的职能。如果我们这样去理解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则农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免费的现状就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农民有权获得荒山、荒地以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权的事实也更好理解。
- 总而言之,农民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分配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而不是一种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