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公司合伙和个人合伙的区别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1-29 04:07:14

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公司合伙和个人合伙的区别(1)

郑重声明:本文系原创文章,于2018年首发于本人知乎专栏《律途法事》(知乎昵称:隙梦),转载需在公众号内联系授权事宜。

前言

在法律上,“合伙”和“公司”其实不能完全对应,也各有多种含义。我碰到过不少咨询者,咨询时第一句说“我和朋友合伙开个公司”,但一看签订的协议,开的其实并不是公司,而是合伙企业。而开的到底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对老板们个人来说,却是能关乎个人身家的问题。

一、法律上的“合伙”和“公司”各有什么含义

法律上的“合伙”,可以对应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由《民法通则》调整,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协议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形式。举个例子,几个人共同经营个早点摊子,这个团体经营的形式就可以称之为个人合伙;另一种是合伙企业,由专门的法律《合伙企业法》予以调整,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两大类型,设立的主体不限于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举例来说,一般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特殊类型。

法律上的“公司”,由《公司法》调整,也可以对应多种具体类型。最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门槛高一点的,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我国法定的两种公司类型,其他的具体形式都可以归为这两大类之中。比如,如果公司*只有一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了,就成为了上市公司;如果公司含有涉外因素,如*包含外国人、外国企业,就成为了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存在特例)。前述的具体公司类型,在适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定的同时,还需受到相关特别法律的约束,如《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二、选择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

1、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公司的*,承担责任的限度存在根本上的区别。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人(英文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英文Limited Partner,简称LP),对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每个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GP;LP虽然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LP又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说,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是相对明确区分的。而公司*,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至于是否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则可以由是否任为董事、法定代表人再行共同决定,相较合伙企业,承担的风险范围更小,事务的执行也更灵活。

因此,自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一般领域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登记不再强制提交验资报告、“1元办公司”理论上成为可能后,为减少个人的风险,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采取开办公司的形式进行创业。2、缴税成本

虽然公司*在承担风险的范围上比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的范围小,但在缴税问题上,合伙企业却有相当大的优势。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分配股利前,需要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再根据自身类型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内外两层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而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由其合伙人根据自身类型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不过,缴税问题上的差异也有“中和”的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属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或等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仅需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灵活程度

在许多有关合伙企业和公司对比的文章中,都将公司的灵活性描述得低于合伙企业,以公司有“同股同权同利”的规定为依据,实则不然。《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行使表决权及利润分配的问题,均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由此可见,公司的灵活性也是极大的,因为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是商事活动的主体,对于其内部治理的方式,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的原则底线,均可以由*自治而为,而通过对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内部规章制度的设定,公司*的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比例和*的出资比例是有灵活变通的可能的。以京东为例,根据京东2016年的年报,刘强东拥有京东集团15.8%的股权,但其投票权却高达80.2%。

至于对上市公司的禁锢,国家政策也在不断地放开。2018年4月24日,香港联交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市规则》,自4月30日起,同股不同权的创新产业公司也有望在联交所上市。至此,对于公司*权责和合伙企业合伙人权责设定的灵活程度,恐怕也难以比较出个具体高低。

总结

虽然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能够为*极大地降低风险,但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却是一直明显且明朗的,因此,“合伙开公司”,应该开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条件和目的进行分析。譬如,对于用于股权激励等特殊目的而筹划设立组织,由于该组织没有实际业务流转,也没有债务风险可能承担,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降低税负,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但如果经营日后需要融资,合伙企业就不是好的选择。一般的投资机构都是在赚企业一步步成熟中评估价值的差价,需要公司在多轮融资中的成长境况作为公司盈利能力的晴雨表,且合伙企业的LP和GP又各有利弊,就没有投资机构愿意选择投资合伙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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