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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李吉鹏:
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各地出现了抢购口罩的现象,口罩在各药店、网络电商平台已缺货脱销。同时,微信朋友圈出现出售口罩的信息。
首先,你在朋友圈卖口罩,虽然没有哄抬价格,口罩也有合格证,但没有《第二类医疗经营资格凭证》和《营业执照》,是违法的。
其次,目前口罩主要分医用口罩、劳保口罩和日常防护口罩三大类,用于防疫的只能是医用口罩。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用于防疫的医用口罩属于国家二类医疗器械。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要求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若需要在网上销售,还要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网络交易的备案。如果没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并到相关部门备案,那么你就没有资格在朋友圈销售医用口罩。
再次,在实际经营中,您不仅要取得《第二类医疗经营资格凭证》和《营业执照》,而且要能提供出售口罩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
最后,笔者提醒您,您没有相应资格销售医用口罩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甚至面临刑事处罚,所以真诚的告诫您,口罩不是随便能卖的,请您切勿以身试法,要用合理合法的行为助力疫情防控。
相关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福文:
在没有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情况下在朋友圈销售口罩是违法的。
首先,您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此条规定将微商列为电子商务法的规范范围内。微商也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其次,从事无照经营的,将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依照本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现在,微商被查处比较少只是因为在社交网络上卖货不易被工商主管部门调查到。但是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此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正义网 文字:李吉鹏 陈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