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王潇潇 编辑 童蔚
“我们也看到了关于电商法的信息,内部还在观望阶段,影响估计有的。”
“按照现在的规定,你们店的部分奶粉今后可能销售不了吗?”
“是的。”
这是快报记者与一家荷兰奶粉直邮店店主诺诺的对话内容。诺诺常年定居荷兰,每周都会去商店、超市定期直播采购。她的奶粉直邮店在淘宝上开了9年,目前累计近10万粉丝。
这部震动了半个代购圈、微商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9月4日出炉,将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做了规定。
微商、代购被纳入监管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给了微商们一个“名分”,现在它们拥有了一个新的名字,叫“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指的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其他网络服务”涵盖微商、直播等形态。
今后,微商、代购们做生意,不是只在微信上发发朋友圈这么简单了。
首先,代购、微商们都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拥有营业执照。否则,他们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销售自家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虚的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不在范围内。
其次,必须依法纳税。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这意味着,如果你卖的是食品,还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奶粉代购生意可能真的悬了
网上流传,“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的奶粉不得销售”。快报记者并没有在电子商务法中找到直接信息。但第26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跨境电商无论何种模式,必须遵守进出口以及国内法律。
有业内人士解读,这一条文看似平常,其实可能影响了大部分跨境奶粉。因为按照目前国家的规定,所有婴幼儿奶粉的配方都需要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注册,但海外奶粉在海外生产与销售,遵守的是当地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没有专门针对中国市场进行配方注册。而且获得配方注册的前提是,奶粉生产工厂需先通过中国相关管理机构的工厂认证。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直邮、微商代购等确实处在一个监管空隙的状态。在电商法公布后,直邮模式纳入跨境电商范畴,也就意味着其也需要满足报关程序以及国内对奶粉的规定。另外,微商及其他网络平台向消费者继续提供跨境购买的奶粉的也应当进行工商登记。
记者联系了几家淘宝代购、微商代购店主。
从事澳洲奶粉代购的曾女士说,自己是个人代购,没有营业执照。“我现在是澳洲居民,应该不受影响吧。”
荷兰奶粉代购店主诺诺表示,自己在荷兰和国内都注册了公司,并向记者出示了营业执照。“按照针对奶粉的这项规定,最坏的可能是,今后店内的部分奶粉卖不了了,但是玩具、护肤品这类不受影响。”
另一家从事德国奶粉代购店店主有点错愕,“海外当地采购的都是没有中文标示的,咱家宝贝是德国本土超市采购的,商品上的都是德文。很多宝妈买的奶粉都是代购的,应该不会一棍子打死吧?”
一位英国代购表示,刚看到这个消息,还没有详细了解过。因为从事的是个人代购,关店成本不高。“大不了就不做了”。
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还有几个利好
除了针对微商、代购的内容,电子商务法还将原本许多“法外之地”纳入监管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比如——
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上卖家的商品有问题,比如奶粉是假的、红酒是假冒的、化妆品是假的等等,那么平台也得承担责任。这样以后在那些大型电商平台买东西,更加放心,更有保障。
严禁“刷好评”“删差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简单来说就是禁止“刷好评”“删差评”,否则最高罚款50万。
不得无故拒退押金。《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竞价排名的商品应该注明“广告”。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仍存争议
关于电子商务法,有几个争议点。比如上文中澳洲代购曾女士说的“我作为澳洲居民,电子商务法管不到我。”
再比如微商代购,究竟属于帮朋友带东西,还是经营活动,其实存在模糊的界限。
对此,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海外代购满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提供服务”“经营”的要件。“重点在于‘经营活动’。并不是说消费者去国外帮朋友带东西就会被认为属于范畴内,而是在于其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在这一点的认定上,可能需要参考盈利数额、活动次数、时间长短等。”
争议最大的还是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也认为,电子商务法中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框架式的、笼统的,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不具备任何的可操作性。实践中的难题没有真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