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要谁审批,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怎么处理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2-21 18:47:15

某小区居民楼一楼新开一家烧烤店,楼上住户苦不堪言,噪音、油烟、下水道堵塞问题层出不穷。

这不是个例,经常有人将住宅租用后用于开快递站、培训室等,老小区临街一楼还经常被私自改扩建,用于对外经营。

对此,《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也就是说,只要是同一栋楼的,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而其他楼栋的业主反对,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受到影响。

注意,此处的“同意”,是一致同意,并没有达到过半数之类的比例要求,即只要有一户反对,则变经营性用房就不被允许。

有利害关系的任意一户的业主都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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