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申请材料
(一)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消防网上服务”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或向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线下申请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第(1)(2)材料外,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消防网上服务”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或向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线下申请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并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第(1)(2)项材料外,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四、办理时限(不同地区有所差异)
(一)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通过线下申请的,当场办结;通过线上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时起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多大面积不用办理?
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无前置条件,只要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就需要依法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但随着近年来各个地区消防领域“放管服”、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等政策的实施,一些地区明确可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例如江西省、山东省等明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来源|消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