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天津开发区始终立足经济发展,聚焦主责主业,积极探索企业服务新模式,把企业时时放在首位,忧企业之忧。政策措施如何落到实处、实际困难如何得到解决、营商环境如何优化提升,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一直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泰服企】主要发布企业服务部门为驻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以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最关心、最实用的信息,为区内企业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帮助。本专题将在日后陆续更新,您也可以通过后台留言讲述企业遇到的问题,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解决。
基本要素
服务对象: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件公示:是
是否收费:否
联办部门:无
中介服务:否
网上支付:否
预约办理:否
扶持标准:无
是否涉及联办:否
是否数量限制:否
是否物流快递:否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事项类别:审批事项
事项时限:30工作日
投诉电话:25201111
咨询电话:25201169、25201316
业务主管部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审批主体: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主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适用范围:在开发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方式包括:1.仓储经营 2.有储存设施经营 3.无储存设施经营)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天津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融义路1352号宝信大厦)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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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2.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3.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4、企业经营地办公场所需满足的条件:
①企业门口需有企业铭牌;
②企业办公场所需满足申请书中所申请从业人员的人数的办公条件;
③安全管理制度需上墙(需有制度展板);
④从业人员需懂得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期换证的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证书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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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1)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初次申请”、“换证申请”、“重新申请”的方框中打“√”;“注册地址”按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填写,“经营地址”、“储存设施地址”按实际经营地和储存地填写; “登记机关”指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上年销售额指经营危化品的实际销售额;
(2)“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含剧毒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及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类别,按照对应类别填写具体品名。
(3)申请书中经营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按照《易制爆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填写品名,经营易制爆化学品企业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2.委托书:
(1)委托书由法人代表签字或或盖法人印章,加盖公司公章,委托期限应在办理期间内。
(2)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 承诺书(不带储存):
(1)承诺书中第五项中要逐一写上已取得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的人名。
(2)法人签字或盖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可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加盖公司印章(新设立的名称预核准的企业除外)。
4. 承诺书(带储存):
(1)承诺书中第五项中要逐一写上已取得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的人名。
(2)法人签字或盖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可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加盖公司印章(新设立的名称预核准的企业除外)。
5. 企业性质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1)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应在有效期内,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必须是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执照不得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企业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制作目录清单,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有组织机构图)、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岗位操作规程指企业根据实际工作岗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3)经营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制度。
7.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无储存经营单位取证人员不少于3人,有储存经营或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培训人员不少于5人,具体要求见《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单位有关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通知》(津安监管危字〔2007〕79号)。(市安监局宣教中心培训报名咨询电话:23193650)
(2)委托办件人员需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熟知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
(3)企业法人必须具有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指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电气焊工操作证和质监部门颁发的锅炉工、起重工、场内机动车驾驶人员资格证。
8. 取得培训合格证员工社保证明: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9.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其他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由企业根据实际做出书面说明,包括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取证情况,并附上培训签到表、试卷等。如企业已全员取得资格证书就无需提交该证明材料。
10.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制件):
(1)在开发区内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地产证或产权证明文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房产证、地产证或产权证明文件。
(2)注册地和经营地必须一致,纸面办公企业必须使用写字楼等商业办公场所为经营地址,土地性质必须为商业办公用地。经营地址不得为一套房产分割后的地址。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提交从安全监管部门获得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应在有效期内(3年)。详见开发区安监局网站中办事指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事项。
12. 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申请表内所填申请的每一项危险化学品,都需提供原厂的、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13.延期换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提交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4.带有储存设施: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应提交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经营单位对评价报告意见的整改情况说明。
(2)储存设施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及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租赁储存设施的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上述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15.带储存设施: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交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三选一。
16.带储存设施: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提供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7.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相关批复文件:新设立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须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延期换证单位,须出具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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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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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1.企业需依法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后,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开发区安监局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4.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可在修改后重新申请。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55号)
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津安监管字〔20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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