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什么是前提,三权分置的三大要素

首页 > 三农 > 作者:YD1662022-11-26 23:56:18

善待农民地权是“三权分置”的前提

兰陵镇 周翠婷(授权发布)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乎农民根本利益。而分田到户确定下来的土地碎片化的格局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乡村振兴的困局。如何走出这种碎片化的泥淖,破局的基本思路就是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进一步深化为“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坚持土地为集体所有,保障“根基”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国内外的历史经验表明,一旦土地私有化成为事实,土地兼并必然出现,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国情必定产生出社会难以承受的大量失地农民,社会动荡与危机也将势成难免。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我国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基数庞大,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转移不可能一蹴而就,农业家庭经营、兼业化经营具有比较优势。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要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这是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在确权颁证基础上的土地承包权,才是明确、有效和稳定的权利,才能使承包权得到制度的保障,才能使经营者对土地有稳定的预期,使经营权真正活起来。

农民的地农民种,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

从经营成本看,由在地农民经营的在地农业,是一种最为节省的农业经营方式。因为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农民是集决策、管理、劳动和享受经营成果等于一身的完整主体 ,还具有与“在地性”而来的天时、地利、人和等优势。熟悉在地农业所固有的自然特性、生产周期和生产环节,能够快捷地反应灾害性天气,及时应对突发而来的植保风险,最经济、合理地组织和运用不规则性的农业劳动等。这些优势,都是其他经营主体所难以比拟的。公司和企业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种地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不能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农家乐、不能盖房子搞别墅、私人会所,不能违规搞非农建设。

土地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要尊重群众意愿

三权分置什么是前提,三权分置的三大要素(1)

我国小农生产有几千年的历史,“大国小农”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农情,小规模家庭经营是农业的本源性制度。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但是,也要看到,我国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很大,不是所有地方都能搞集中连片规模经营。还要看到,小农生产在传承农耕文明、稳定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等各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生产的关系,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要坚持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要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提升小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扶持小农户拓展增收空间,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三权分置什么是前提,三权分置的三大要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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