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9日中国网直播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定于2019年3月9日(星期六)8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程立峰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以下是现场实录。
凤凰卫视记者:
请问陈锡文先生,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法,当前的重点有哪些?我们也关注到当中设定的农地经营权什么时候会扩展到农村的建设用地?在流转的范围内是否会突破农户所在集体的限制,甚至是城乡的限制?另外还有一个特别关注的小问题想请问刘俊臣先生,昨天报告说房地产税法会稳步推进这个立法工作,请问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是否是本届必须完成的?谢谢。
陈锡文:
谢谢你的提问。我国农村现在还有2亿多农民的家庭,承包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这次修改主要出于三点考虑:第一,农村改革已经40年了,农业农村情况、环境都发生了很多变化,特别是大家看到,城镇化的推进、工业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流动,外出务工经商,伴随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模经营的发展以及各种各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针对这样一些情况,对土地的流转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法律规范。
第二,根据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中央对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比如,顺应农民要求保留土地的承包权、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这样的意愿,中央提出了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要让农民的承包权能够进一步更加落实。第三,这些年来,在土地承包方面各地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各地有自己的经验和创造,这些经验应该逐步上升为政策,如果再成熟的话再转化为法律,基于这几个原因,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的最重要的内容,我想大家都已经关注到了,就是把中央提出的农村土地过去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就是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经营权可以自己来使用,也可以流转给别人,但是流转了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后,承包农户和集体签订的原来土地承包关系并不改变,也就是说,承包农户流转了土地经营权之后,他仍然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这一条不改变。
这是这次法律修改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它不仅仅对承包农户的权益给予了足够的保护,同时也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各种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了经营权之后,他们的权益也在法律中得到了足够的保护。这样可能就会更加有利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向前发展。
这次法律修改大家还注意到有两个问题比较强调的,一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这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达,让农民更加踏实了。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以后要继续延长30年,这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明确了,所以这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这样给农民吃了一颗长效的“定心丸”。在十九大时**曾经讲过,为什么二轮承包之后再延长30年,因为二轮承包结束以后,再延长30年的话,大概是在二零五几年,在那个时候和我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目标的时间节点是非常吻合的。到了那个时候,显然我们的农村土地经营还有很多新问题。所以*说,到那个时候我们再来研究新的土地政策。
至少从现在开始到2050年这一段时间,我想农民兄弟都可以很踏实,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确权登记颁证的办法发给农民“铁证”,让农民踏踏实实。二轮承包结束以后再延长30年,这一点可以让农民也让社会各方面都放心。第二,法律中体现的一个很重要的重点,就是现在各地都在推进城镇化,农民进城的规模越来越大,进城落户以后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这次这个法律给予了非常明确的回答。明确提到了不能对进城落户的农民设置这样一个前提,就是不能要求他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在承包期内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己作主。法律明确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民对承包期内的土地,引导支持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自愿退出,也可以采取把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方式。这样的话,我想对于农民来说更加进退有路,特别是进城落户的时候更加减少了自己的后顾之忧。
这个法律的修改,我想主要在于这些方面,但实际还有很多具体的条款,大家还可以进一步研究。当前,我想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让农民了解这个法律的修改都有哪些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土地流转之后就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比如流转了的土地可不可以再次流转,就是我租了你的地可不可以把租来的地再去租给别人,还有租来的土地可不可以拿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法律都是允许的。但是,都有一个重要的前提,以流转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要流转给别人或者到金融机构去融资担保,法律是允许的,但前提必须明确原承包户要书面同意,他不同意不行。从这一条角度来说,也是保护承包农户权益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像这样的内容应该广泛的向农民进行解释和宣传,让他了解自己的权益,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抓紧完成,我们已经搞了几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看,到今年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可以基本都完成。
第三,抓紧制定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比如允许流转来的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户同意以后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到底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有一些什么条件?有些什么限制?有些什么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的制度才可以。第四,认真研究二轮承包到期以后延长承包期,现在二轮承包起点的时间各地有差别的,所以从现在看大概还有七八年、八九年的时间,二轮承包到期以后,延长30年这个工作到底怎么做,还要进一步去细化、落实。
从法律看,我简单介绍这些,刚才你还提到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可以搞建设或者农村的建设用地可不可以流转到市场?我想这两件事,第一是法律写的很清楚,承包土地经营权只能用于农业经营,这要实行用途管制,农地转变为非农地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所以,流转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不能作为建设用地去从事非农建设的,这是历来如此,不会改变的。至于农村集体组织已经获得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都是取得建设用地经营权的时候就是依法取得的,不是非法取得的,国家正在进行试点,在33个县级行政单位推进依法取得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的试验正在进行,大家也看到人大常委会已经第一次审议过初审过了土地管理法,这里面已经涉及到这个内容了,还要等待试验的进一步推进,争取把这个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之后,那时候才能确定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让它正式入法。正式入法以后,33个试点地区经验和成果才可以在全国推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