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随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全新修订,农村征地拆迁全面进入了以新《土地管理法》设定程序为规范的新时代。当被征地农民对土地、房屋的补偿不满时,究竟该怎样救济就成为了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日前,《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公布施行,给出了对这一问题的首个答案。那么,农民对补偿不满时政府将会怎样做?什么情况下有权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呢?
根据新出台的这一《办法》规定,签订补偿协议不成后的程序是这样的:被征地农民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区征地事务机构作出分户的具体补偿方案并送达→区政府在不少于10日的答复期限内召开“协调会”→协调成功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调不成或者经两次通知仍拒绝参与协调的,征地获批后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拒不履行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一旦被征地农民因对补偿安置不满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区级政府就会依规启动协调程序。协调不成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最后再通过法院裁定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
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注意以下3点:其一,一定要对评估报告及时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上海市的这份《办法》中规定,区征地事务机构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前,应当征询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这就再一次强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的重要内容,即对农村房屋的征收也需要依规开展专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被征地农民与市民一样有权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
而在被征地农民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有义务委托专家委员会鉴定。这无疑是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更为先进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征收部门在向负责协调的区级政府报送协调处理资料时,应当将评估报告及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予以提交,这样一来评估环节就成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补偿权益的不可或缺的一步。
其二,要积极参与协调环节,争取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调”环节并不是新生事物,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就有规定。被征地农民在试图解决补偿纠纷时不宜过度执着于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也要积极参与到政府主持的协商调解中去。
既坚持自己的立场和诉求,又能听得进去征收方的解释说明和政策宣讲,靠“谈”来解决问题要比靠“打(官司)”在效率上高得多,在成本上少得多。
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协调”环节的设置告诉我们,具体补偿方案并不是一经作出就不可改变了。只要被征地农民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点”来,分户的补偿方案完全可能根据协调情况进行调整。
其三,协调不成时要及时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办法》第12条规定,被补偿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且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件事:一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可以直接指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它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产生于一个法律阶段上,而不是一先一后的关系。换言之,征收方在已经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无需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能启动司法强拆程序。
二是被征地农民有权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就是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程序下为老百姓设置的最主要的权利救济渠道。一旦错过了,补偿安置利益就会变得“没改”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上海市的《办法》尽管只针对上海市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但却是在新程序下规定相对详细具体的一份具有普遍参照借鉴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大家一定要明白的是,“协调”绝非无限期、无限度的协调。一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征收方就将依法享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力,强制拆除永远也不曾在征地拆迁中谢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拆迁中与时间赛跑,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有力维护自身的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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