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可以强制执行吗,划拨土地自建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首页 > 三农 > 作者:YD1662023-04-03 17:17:43

划拨土地可以强制执行吗,划拨土地自建房可以强制执行吗(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

阅读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那么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在执行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具体处置事宜。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

案情简介

一、2009年2月,德阳中院就北阳公司诉海口市粮食局欠款纠纷一案,判决海口市粮食局向北阳公司偿还5147.21万元。

二、2009年4月,北阳公司向德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德阳中院以海口房产公司无偿接受海口市粮食局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由,裁定追加海口房产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北阳公司清偿债务。

三、2015年12月,德阳中院裁定拍卖登记在海口房产公司名下的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2016年3月,海口市粮食局向德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土地使用权中的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划拨土地,法院拍卖应先函商海口市人民政府,并应征得海口市人民政府同意。德阳中院裁定驳回海口市粮食局的异议。

五、海口市粮食局不服德阳中院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德阳中院裁定。四川高院裁定驳回海口市粮食局复议申请。

经验总结

虽然案涉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但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性利益,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处置,并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因此,海口市粮食局的复议申请和理由不能成立。

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以划拨土地使用不应作为执行标的物为由,请求终止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不同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则人民法院不能进行处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下为该案在四川高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2015)川执复字第43号执行裁定和德阳中院(2014)德执异字第44号裁定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依法追加海口房产公司为北阳公司申请执行海口市粮食局欠款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海口房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按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要求在接受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北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案涉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路北侧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海口市金牛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海口房产公司自海口市粮食局接受的财产,应当依法用以清偿债务。德阳中院(2014)德执预字第250号执行裁定决定拍卖位于海口市金牛岭的5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路北侧面积为2376.5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行为合法。德阳中院(2014)德执预字第250号执行裁定将位于海口市金牛岭的5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表述为“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口市粮食局名下”有误,应当依法及时纠正。位于海口市金牛岭的5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但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性利益,执行法院可以适当方式处置,并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海口市粮食局的复议申请和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成都北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海口市粮食局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执复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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