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含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自建: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1 5%)*5%
非自建:增值税应纳税额=差额/(1 5%)*5%
2、一般计税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全额含税收入/(1 9%)
销项税额=全额/(1 9%)*9%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含税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 9%)*9%
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1、实物收入: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2、无形资产收入: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3、国外货币: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注意: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