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举司什么级别,提举现在是什么官职

首页 > 商品 > 作者:YD1662023-04-16 02:09:16

提点刑狱司在宋初时设时罢,到了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才成为定制,一直伴随南宋灭亡。其中的原因窃自以为也有北宋立国之初,战乱初定,人口还没有恢复,经济尚不发达,各类司法案件较少,无需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地方的司法的原因。

元丰改制(公元1080至1082年)之后,提刑司拥有了一路州县死刑案件的最终复核裁定权,成为了主管一路司法的最高机构。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刑部不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务,必须要将部分权力下放地方。

到了南宋,经济发展,虽然提刑司以审判刑事案件为首要任务,但民事案件也有相当的数量。黄震担任江西提刑时,四五十天就审理了七八百起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显然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审判过程简单,如果是刑事案件则较为复杂,刑事案件不可能平均一天审结十七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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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提刑司的设立可以看出其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司法案件增多的现状才设立的专门化机构。当然,提刑司在监察地方官吏,平反冤狱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缓和了一部分社会矛盾。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宋代的路级机构出现的专业化趋势,虽然各个机构职权互有交叉,但是其都有各自的主要职责。

转运使司的专业之处在于监督管理地方财政,提举常平司专业之处在于主管地方仓储和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行政分工既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从明代提刑按察司是继承发展宋代提刑司这一点就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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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中央集权,防止转运使权力过大,再度形成地方割据隐患

宋朝统治者吸取了唐朝亡于藩镇的教训,特别重视加强中央集权,坚定不移的执行“强干弱枝”的“国策”,不断削弱地方的权力。

典型的表现就是在地方的路级行政层面。

一是行政机构不断增加,到了南宋路一级行政区已经有了四个行政机构,分别为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

这四个机构既互不统属,又可以相互监督,同时也受中央监督机构,如御史台的监察,这样就形成了立*叉的监察体系。

相较于以前的朝代在一级行政区域里只设置一个行政机构,宋代增设行政机构的做法无疑让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较以前的朝代更加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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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每一个行政机构的职权不断的被分割,转运使司最初拥有一路除军事外的所有权力,但是为了防止转运使司专权,遂将其管理地方司法的职能剥离,设置了提点刑狱司,之后又将转运司的职能不断的赋予提刑司,分化转运使司的权力,因此提刑司才能掌管上述诸多权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监控,宋朝统治者又于提点刑狱司设立之后,再次在地方上设置了一个机构,即提举常平司,来分割转运使司和提点刑狱司的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权力的同时,原来的机构也保留了部分相同的权力,让各个机构职责交叉,更有利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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