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况:五保户生前并未立遗嘱指定继承人,五保户去世后,如果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继承要求,村集体应当按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允许其继承事实的存在,但同样的,只能继承五保户生前的房屋,其宅基地只是暂时拥有使用权,后期房屋灭失,宅基地依然要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种情况:五保户生前未立遗嘱,五保户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存在,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那么自然五保户生前的房屋和宅基地应该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假设农村五保户在生前并未与村集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如果五保户在生前并未与村集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同时还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五保户生前立有遗嘱指定继承人,那么五保户去世后,其宅基地遵照“地随房走” 的政策,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是等到房屋灭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种情况:五保户生前并未立遗嘱指定继承人,五保户去世后,如果有法定继承人提出继承要求,还是可以继承其生前的房屋,同样房屋灭失,宅基地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