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量
房贷款划款对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保障售房人权益和资金安全,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资金划拨对象调整如下:
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含)之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资金划拨至售房人(即原房屋所有权人)银行结算账户。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政策解读
(一)存量房贷款业务办理是否需要售房人到场?
为方便职工办理、简化环节,不改变目前存量房“先过户后贷款”流程,在受理存量房贷款时,无需售房人到场。
(二)收款账户有哪些要求?
收款账户需为售房人名下银行账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现场对账户信息进行审核。因目前不支持跨行放款,收款账户需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委托银行对应的结算账户(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办事处为建、工、交三行的结算账户,长海办事处为建行结算账户,其他县区办事处为建、工两行的结算账户)。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吉存
编辑:小雨
美编: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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