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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所需材料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应在落户办理阶段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3、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4、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指标中,需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应提交申请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申报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注册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进行单位关联。申请人在线填报积分指标,查看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提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
二、部门审核结果汇总
各部门对申请人填报的各项指标结果进行汇总处理。
三、审核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查看所填报各项指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四、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
各部门对申请人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提出的异议诉求进行深入复查,确定最终审核结果并进行积分排名。
五、公示和落户办理
在市政府网站“首都之窗”公示年度落户人员信息。公示结束无异议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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