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7日,本报用两个整版对《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之解析
本市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履职有了更全、更细的清单。昨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105条、一万余字,为全市一百多个街道理清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提供权威依据。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规定》有点有面,细化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六大类职责。其中,既有与此前《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一脉相承的新增职责,也有兜底性和协调性职责。《规定》还明确要求防止“甩锅”,未列入《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向街道委托、授权、下放。
明确街道党工委
和办事处六大职责
《规定》通过前三个章节的设计,明确了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职能定位、主要职责以及具体的职责事项。北青报记者梳理发现,此番规定有点有面。作为《规定》的重头戏,文件在第三章花了大量篇幅,详细列举了街道的具体职责事项,共包括“党群工作”“平安建设”“城市管理”“社区建设”“民生保障”“综合保障”六大类,每一个大类下又细分了大量的具体条款,为街道工作给出细致指引。
不同的具体职责大类下所列举的职责数量也有所差异。北青报记者统计发现,“综合保障”部分有2条细则,“社区建设”部分有16条,“党群工作”部分有18条, “城市管理”则有20条,“平安建设”和“民生保障”部分更多,各有21条。这不仅反映出了不同领域工作涉及面的广度,也反映了本市街道大部制改革之后的规制,各个部门开展工作的内容和行使职责的范围。
这98条职责既涵盖了街道工作的方方面面,又给出了具体可行的操作指引,也与当下北京构建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加强治理的总体要求相契合。通过这些职责,将强化街道的统筹能力、服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动员能力,充分体现出责权统一的原则。
大量职责涉及“兜底”与“协调”
北青报记者纵览第5至102条职责分工,发现街道具体职责的性质也有所差异,也彰显了基层治理工作的特性。
第一类是街道新增的职能,这与2019年2月本市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中赋予街道的六项职权是一脉相承的,这“六权”分别是:参与权、建议权、指挥调度权、考核评价和人事任免建议权、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权、资金及人员的自主支配权。这六项权力在本次《规定》中均得到了进一步体现,并融入到了各条细则中。
比如,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街道要“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就事关群众利益的社区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街区公共空间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这诠释了“六权”中的第二项权力——重大事项的建议权。
再比如,第三十八条规定,街道要按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这就对应了“六权”中的“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权”。
第二类是兜底性职责。街道办在打通“最后一公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兜底成为必备。《规定》条款细化的同时也凸显了街道的兜底功能。第九十六条明确,街道要负责收集、统计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关情况,报区应急管理部门。第九十七条提出,街道要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复核及房屋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房源意向登记等。
第三类是协调性职责。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离不开各部门有序协调配合,而街道办的协调功能必不可少,比如《规定》提到,街道要协助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辖区内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协助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城市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未列入《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下放
基层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街道办承担的职责中,大量内容与相关职能部门有交集,很多任务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合作完成,为了避免“基层是个筐,啥都往里装”的问题,政策从制度设计上为基层赋权的同时也为基层撑腰。
北京市委市政府在发布《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规定》是本市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履职的底单,是划分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的依据。各区要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街道职能任务,推进街道依规依法履职。各部门要做好《规定》与部门权力清单的衔接,未列入《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向街道委托、授权、下放。这就强化了权力清单的意识,用权就要在清单范围内,防止滥用,避免“甩锅”。
可以说,这是从政府规章层面对《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所做出的细化安排,也是今后全市百余个街道开展工作的依据。街道的职责更细了,工作也就更实了;街道的职责更明确了,基层治理的蓝图亦更加明朗。文/本报记者蒋若静 李泽伟
对话
“有利于街道集中力量 办好应该管、管得了的事情”
对话人:
海淀区清河街道党工委*
米佳
北青报:《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明确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六大类职责,其中“城市管理”一节有多达20条规定条款。对此您怎么看?
米佳:街道要着力打通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面对的问题往往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的。《规定》中涉及“城市管理”的条款达到20条,非常细致全面。其中一些条款,为基层破解“老大难”找到了“新出路”。
比如,河道两侧道路的权属归河湖管理部门,但如果在这样的道路上出现乱停车情况,由于不属于市政道路,交管部门一般不会去现场执法,而河湖部门又管不了,因此问题往往会抛给街道。《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提出,街道“对辖区河湖开展定期巡查,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上报区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这为我们破解河道两侧乱停车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
北青报:《规定》是街道的“职责清单”,您认为它对街道更好履行职责起到了什么作用?
米佳:近年来,街道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这让街道与其他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规定》是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履职的底单,是划分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的依据。它厘清了街道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解决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等问题。
例如,基层在开展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尤其是群租房整治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界定不是很清楚,最后在实施过程中变成了街道牵头组织。《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街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这意味着,街道不再是“牵头”,而是“协助”,这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北青报:《规定》不仅详细列举了街道职责,还划定了“禁区”,明确提出“未列入《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向街道委托、授权、下放”。您认为这一规定有什么意义?
米佳:我深感顶层设计者们对基层工作面临的问题看得清、抓得准。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居民入住新小区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往往会向街道举报,投诉开发商没有落实前期规划等问题。但是在《规定》里没有涉及这一项,因此,以后这类问题就不属于街道的职责范畴了。我认为,市里出台切合基层工作实际的好政策,将有利于街道集中力量办好应该管、管得了的事情;把不能管、管不了的事情排除在外。文/本报记者 王斌
“细化规定为物业失管小区 开展工作提供新思路”
对话人:
东城区天坛街道党工委*
赵秋洁
北青报:《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正式发布,您如何看待这份《规定》?
赵秋洁:今天上午全文一发布,我就仔细研读了好几遍,看完之后,我觉得这份文件非常契合我们现在的工作实际。主要有两个突出感受:首先,早在去年2月份,北京就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重心下移、条专块统、责权一致的原则,优化街道职责事项清单,推动区级职能部门向街道下放职权”。这次《规定》的发布,正是对上述《意见》在制度上的进一步深化和部署,也确实让我们基层的工作人员踏实干事儿有了更加坚实的依靠和统领。
其次,“细致”也是这份文件的一大特点,每一个条款都特别明确,甚至细到了具体的操作方式。这对我们的工作实际上是非常具体的指导,能指导我们怎么安排活儿、怎么分清任务的轻重缓急。我们以前干街道工作,主要是靠老一辈同志给的经验和传承,现在有了这份纲领,就算是以前没干过街道工作的人也都能知道怎么干,甚至给一些启发。
北青报:您能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这份《规定》的指引是如何体现“细致”的吗?
赵秋洁:比如我们街道金鱼池地区的一个小区马上要成立业委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街道组织发动了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一块去克服老旧小区在提升过程中的难点,挨个给居民做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最终本月底这个小区将实现从物管会到业委会的顺利过渡。
这次《规定》的第五十条提出,街道要“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入户调查、了解民意、宣传动员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难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组织确定综合整治菜单、小区管理模式、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这番细化的规定,也给我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启发,那就是从制度上,将失管小区的治理过程进行细化,包括前期开展入户调查、中期确定物业管理模式、后期进行监督管理等步骤,通过案例的形式总结、固化下来,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目前我们全街道一共有60多栋物业失管的居民楼,结合这次发布的职责清单,我们马上就要行动起来,用制度性的方式,去啃下硬骨头。
北青报:街道工作非常纷繁复杂,您如何看待一些“甩锅”现象?
赵秋洁:以前也有基层工作人员调侃,“街道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其实很多时候也谈不上“甩锅”,可能有时就是权责不明确。比如做各类普查,以前很多人觉得这应该是专业部门的事儿,但是这次《规定》的第七十八条明确,街道要“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专业统计调查和各种普查、专项调查工作”,这次也给我们基层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一方面,该我们*事儿我们绝不会“甩锅”;另一方面,不是职责清单内的事儿,我们的底气也更足了。因为这次也提出,“要推进街道依规依法履职,未列入《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向街道委托、授权、下放”。虽然《规定》是一个很好的参考和指引,但我们也不会照本宣科,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接下来我们还得继续深入研读,准备这两天组织街道班子成员和干部去学习、深刻理解,以更好地服务辖区。
文/本报记者 蒋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