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喝酒喝多了,有点犯糊涂……”江西鄱阳,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猥亵案件:男子张某平时就喜欢喝酒,而且酒品不是特别好,案发当天晚上,张某酒后到鄱阳县**乡****村张某甲家中上卫生间时,见张某某妻子、被害人“某慧”(外籍人员)从卫生间出来,其在明知“某慧”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将“某慧”搂进卫生间,对“某慧”实施亲吻、摸胸部、摸阴道等猥亵行为。
张某甲发现异常情况之后,迅速冲到卫生间,之后报警至案发。事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某慧”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这算什么事儿啊!本来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闹出这么档子事来。有些人就是喜欢喝酒,喝了酒之后以为我老子我最大,便想着无法无天了,做出某些冲动的事情,这下子事情闹大了,估计酒醒后十分后悔,不过法律责任也难逃了,就有点儿得不偿失了…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张某在酒后趁机对被害人“某慧”实施亲吻、摸胸部、摸阴道等,无疑已经属于猥亵行为。当然,当地司法机关以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强制猥亵行为也可能属于普通治安违法行为。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之规定,最高仅面临15日的行政拘留,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更为严格。
那么二者区别在哪儿?
事实上,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反过来理解,“情节恶劣”是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最重要的边界。
举个例子,猥亵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多人参与实施、屡教不改、或者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均是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的必备要素,反之,则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法的规制。
与此同时,若构成强制猥亵罪则需满足客观要件,比如说,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且猥亵行为发生的场合、持续的时间、动作的强度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则满足情节恶劣程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应由刑法进行规制。
实践中,猥亵,不同于强奸,主要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通常来讲,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
本案中,貌似嫌疑人张某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张某与被害人“某慧”二人是邻居,并且张某也明知被害人属于智障人士,不能也不知反抗。
在此情况下,嫌疑人张某在酒后,在酒精刺激之下,在被害人家中,趁机对被害人“某慧”实施亲吻、摸胸部、摸阴道等,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
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嫌疑人张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可能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本案中,嫌疑人张某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即案发后,被害人“某慧”的监护人张某某对嫌疑人张某上述行为表示了谅解 。与此同时,如果嫌疑人张某主动认罪认罚的话,也有可能获得从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