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生子由答辩人抚养较有利于其成长,答辩人要求原告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抚养费。
被告父母在被告孕期时就来照顾原被告生活,孩子出生后,被告父母一直与答辩人共同照顾,答辩人上班后,孩子也一直由答辩人父母直接照顾。现孩子已上幼儿园,每日也是由答辩人父母接送。如离婚后突然改变他的生长环境,将难以适应,对其成长明显不利。且 只有五岁,年龄较小,对母亲的依恋较重,显然综合本案的情况子女判归被告抚养更有利于他的成长。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
1. 房屋
位于某某路五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
该房为原告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约人民币10万元左右,现贷款已全部还清,该房婚后还贷所对应房屋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公司股权
原告与答辩人作为发起人成立了某某有限公司,原告持股比例为 40 %,答辩人持股比例为 60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元,目前仅实缴了人民币5万 元。

3. 汽车
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12345)
该车为婚后以原告名义购买,购买价人民币50万元,全款已付清,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
4. 存款
被告名下有存款约人民币20万元,原告名下存款情况不清楚,请法院依法调查后分割。
5. 股票
原告名下股票价值不清楚,答辩人无股票。
6. 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7. 财产分割方案
(1)某号房屋离婚后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应折价;
(2) 某某号房屋离婚后归被告所有,被告愿支付原告相应折价;
(3)公司股权归答辩人所有,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相应折价;
(4) 轿车一辆(车牌号:12345)离婚后归被告所有,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愿支付相应折价;
(5)双方存款依法平均分割;
(6)原告名下股票归原告所有,答辩人要求按市值获利一半折价。
综上所述,答辩人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子女要求判归答辩人抚养。夫妻共同财产请法庭依法分割。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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