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清单”禁止法院院长干预个案实体审理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林晔晗 马远斌
“过问要登记的哦”,广东省高院研究室主任、司改办主任金军常以这句话来回应向他打探案情的人。过问案件的情况有了明显减少,是他近年来的一个直观感受。
如今,法院院长、庭长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已被广东省高院近期下发的《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所明确。该方案向法院院长、庭长们开出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规定法官只有在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致裁判错误并产生严重影响时才能被追责。这是我国首家省级法院在全省试点法院推行该制度。广东省高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方案将向全省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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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少“管”个案
“过去,有的法官或者合议庭怕承担责任,为此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审判委员会(简称“审委会”)讨论。”广东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受访时表示。如今,试点方案对审委会制度作了较大改革。
“综合考虑统一裁判标准尺度的需要、现实司法环境的需要,对审委会制度予以保留,但对其职能定位作出调整,对其讨论决定个案的范围予以压缩,又要防范法官个人或者合议庭为了推卸责任而提交审委会,因此建立了提交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过滤机制。”金军说。
试点方案为此明确了审委会讨论具体案件的范围,减少讨论个案的数量。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仅就合议庭审理案件适用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规则时不能形成决议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表决。
另一方面,过去的审委会组成人员都是院庭的领导,这一状况也有改变。试点方案提出,审委会委员除了依法由院长、庭长担任外,还应当从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优秀法官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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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按“清单”过问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庆丰说,当下司法改革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被中央确定的首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广东在规范试点法院领导合理过问案件方面,采取了两个清单的方式,一个是正面清单即“权力清单”,它明确在试点期内,有些案件院长、庭长必须要关注,但要走程序、全程留痕并公开。另一个是“负面清单”,规定了哪些情况下,院长、庭长绝对不能过问案件。
试点方案明确了审判长、庭长、院长的审判管理权,规定“法院集中行使审判管理权和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
在行使案中监督权方面,试点方案则要求:院长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使案中监督权;院长、庭长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行使案中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
另外,上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下级法院个案审理。下级法院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及有特别规定的案件逐级请示。
“我们过去的规定,也是强调院长、庭长在个案案中监督权的行使上,不能搞个人否定法官、合议庭的意见,但基本靠自觉,缺乏清晰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容易导致部分案件被监督出反效果。有了‘负面清单’,能够解决院长、庭长越位、越权的问题。”金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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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责有两前提
“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特别是其中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既是‘紧箍咒’,又是‘护身符’。”金军说。
试点方案规定,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制有两个前提:审判组织及其成员在审判活动中,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独任审判的案件,由独任法官承担责任;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导致评议结果错误的成员承担责任;承办法官故意隐瞒证据、情节的,由承办法官承担责任,其他成员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导致决定错误的委员承担责任;审委会会议主持人因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合议庭故意隐瞒证据的,由合议庭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不承担责任。
试点方案还明确,审委会讨论案件构成错案责任追究情形时,审委会委员按照各自的表决意见及理由承担办案责任。
“我们认为,错案是客观存在的,既要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又要依法慎重认定错案,建立科学的错案评价体系。”金军强调,方案提出必须是在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造成错误裁判导致严重后果才能追究错案责任,体现了严格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金军说,实际上,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法官得到他人的理解,减少对案件的过问、干预。
编辑:健龙
1 对法官追责有三步
审判委员会评定→提交惩戒委员会处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试点方案提到,审委会对案件进行质量评定后,认为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法官惩戒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认为法官在审判中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2 错案追责范围
1、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证据规则或者实体法明确规定的;
2、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因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篡改庭审笔录、评议记录、审委会讨论记录或因过失损毁或者丢失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应当由法院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收集、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保全,故意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或因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法官免责情形
方案提出建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以下8种情形法官不承担错案责任: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刑事案件出现有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7、非因法官的原因无法准确判断证据、查明事实的;
8、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