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龄补缴,临时工工龄认证最新规定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28 22:52:52

众做周知的原因,国家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参工时间的认定,只限于通过正式招工手续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的,而更多的劳动者虽然在上述单位工作多年,因单位编制、招工指标等原因未能进入编制和成为正式职工,临时工工龄一直未得到国家认定,导致用人单位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年休假休假天数、退休视同缴费工龄待遇与同时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待遇差距巨大,带来极大社会不公。

临时工工龄补缴,临时工工龄认证最新规定(1)

随着《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贯彻落实以来,国家对以往临时工工龄认定规则也在不断完善,以往临时工工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了。

临时工工龄补缴,临时工工龄认证最新规定(2)

比如重庆市规定: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招收为本企业固定工的,其1993年3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以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局应当按照职工当时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6%补缴,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补缴;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

临时工经批准招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工人的,还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

(一)劳动者在同一个单位从事临时工,后经正式招录单位正式职工,在同一单位临时工工龄与后面正式工龄可以合并连续为本单位连续工龄;这个连续工龄,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可以连续计算;计算职工带薪休假天数、医疗期长短、病假工资待遇,可以连续计算;退休时,按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缴费工龄。

(二)成为单位正式职工,招工进入身份不同,视同缴费年限有所区别:如果是以合同制工人身份招聘的,1986年10月1日以前的临时工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至1993年3月1日期间的临时工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累计计算缴费工龄;如果以固定工身份招聘的,1993年3月1日前的临时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三)为什么有上述时间段划分呢?原因是1986年10月1日国家实行了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制度,从此以后国有企业招收的合同制工人,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劳动保险,如果不缴费就不能认定缴费工龄;1993年3月1日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企业所有职工都要参见养老保险,不再区分职工身份。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企业都不会为临时工参加劳动保险,因此国家现在允许用人单位为其补缴1986年10月1日至1993年3月1日期间的临时工龄的养老保险,补缴后,可以累计计算缴费工龄。

因此:作为劳动者,如果你曾经干过临时工,后面被同一单位招聘为正式职工,可以对照上述规则,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以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要求将以往临时工龄认定为连续工龄,在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职工带薪休假天数、医疗期长短、病假工资待遇时,按连续工龄计算。

临时工工龄补缴,临时工工龄认证最新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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