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了13年的爱犬,在小区内被车撞伤致死,为此,犬主刘先生把驾车人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6万余元。因为事发时宠物犬未束犬链、也未由成年人牵领,法院认定犬主应自行承担7成责任,判决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4000余元。
刘先生说,为帮助家中老人疏解心情,使老人感情上有所寄托,生活更加丰富,其于2007年开始饲养爱犬奔奔。多年精心饲养训练,奔奔极通人性,给全家人带来了很多欢乐。今年5月25日,家中老人带奔奔在小区遛弯途中,恰逢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转弯,撞伤奔奔,而且车辆左后轮还碾压了爱犬。虽然送至医院抢救,但宠物犬伤势严重,最终无法挽回生命。当天下午,刘先生和王先生一同前往交管部门处理此次事故,因无法认定双方责任,故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
刘先生认为,小区内部道路属人车共道,王先生应当多方观察、减速慢行,王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他要求王先生和保险公司支付为宠物犬看病产生的医疗费、手术费、丧葬费共计9000余元,以及宠物犬生前一月内所购物品及犬证年检费1000元和精神损失费6000元。
王先生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双方责任认定不明,且事故发生时宠物犬并未系绳,原告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刘先生没有牵狗绳,王先生应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保险公司同意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但不同意承担间接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刘先生的宠物犬未束犬链,也没有由成年人牵领,刘先生未对其宠物犬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对于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同时,王先生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王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刘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刘先生主张的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间接损失不予支持。因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故其主张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案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赵一凡
编辑 王雯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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