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上游新闻做法律解答的时候,看到这样的一个法律提问。提问者说家里的孩子前几天被小区的一条流浪狗抓伤了,处理伤口打疫苗花了上千元。因为这条狗和其他几只流浪狗在小区里都有几个阿姨在固定投食喂养。因此,提问者想知道他们是否可以向经常投喂流浪狗的人进行索赔?
投食喂养流浪狗是否担责?
投食喂养流浪狗是否担责,主要要看仅是偶尔投喂,还是长期投喂。如果只是偶尔投喂不会与被喂养的流浪动物形成长期稳定的饲养关系,自然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被人长期投喂的流浪动物伤人后,投喂人也需承担责任。因为,虽然是流浪狗将人咬伤,但如果被其他人长期喂养,使该流浪狗产生了食物依赖,长期生活在附近,而投喂人又并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送至公益机构,而是任性而为,导致了他人被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两个案例分析偶尔投喂和长期投喂承担
偶尔投喂不承担责任
欧某于2019年6月5日,发现株洲市河西沿江风光带六桥下有条母狗带着几只小狗,次日晚7点多,欧某路过该处,便停车从车内拿了一个餐盒放在路旁边给狗喂水,另有三只小狗在桥下,这时,董某走过来,欧某拦住董某并提醒他说边上有下了小崽的母狗,不要往桥下走,但董某未予理睬,仍走了过去,结果被母狗咬伤左脚。因此,董某要求欧某负责,欧某称狗不是自己的,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吵,董某遂拨打110报警。警方对相关事件进行了调查调解未果。董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欧某赔偿自己治疗费共计2135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事故发生前的监控显示,欧某手持餐盒独自离开车时并没有狗与之同行,公安机关的调查视频亦证明咬伤原告的狗系流浪狗,董某也无证据证明欧某经常投食喂养该流浪狗,已与流浪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故欧某不是该条流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原告被狗咬伤的民事责任。董某在经原告善意提醒后,仍未加注意,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长期投喂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从小区单元楼下经过时,恰逢杜某在楼下储藏间大门外喂狗。经过的张某遭到该狗突然袭击,左小腿部被咬伤,伤口达7厘米。咬伤张某的狗原为流浪狗,长期栖息在其居住的单元楼附近。其间,杜某及家人长期喂养此狗。被狗咬伤的张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让杜某对其狗咬伤自己一事赔礼道歉。杜某否认饲养该狗,并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咬伤张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没有将该流浪狗约束于自己家中,从而形成自己占有的意思,本案中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尔的喂养行为。但问题是,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张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类似案件仍需“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常向流浪狗投喂食物的投喂人,可以把其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但出现类似的流浪狗伤人的案件,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形,才能认定投喂人与流浪狗是否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
温律说法:
流浪狗咬人事件偶有发生,如果只是偶尔投喂行为则投喂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长期投喂,形成事实饲养关系,则经常喂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喂养、安置流浪狗的行为是爱心之举,并没有过错,但因动物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喂养行为使得动物进入自己的责任领域,在造成他人损害时,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做出上述案例的判决,也是为了引导爱心人士规范投喂行为,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流浪动物,如果任由流浪动物聚集或明知流浪动物可能伤人仍不采取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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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霏霏律师: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团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
为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提供律师解读,受聘上游新闻帮帮频道特约律师。为重庆科技报、重庆法制报等媒体供稿。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