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9 15:23:21 来源:安徽日报
问:半个月前,我驾车正常行驶时,一条没有拴绳的名贵宠物狗突然横穿公路,我避让不及将其撞死。行人李某跑上前来,说宠物狗是他的,要我赔偿2万元损失,但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说明自己是狗的主人。在交警部门认为我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我究竟应否予以赔偿?
答: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从过错角度上看,你不应担责。《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即鉴于宠物狗属于财产的范畴,如果被撞,就应给予对价赔偿。但该法第6条、第24条还分别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即并非必须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看是否存在过错。具体而言:如果宠物狗被拴住,由狗主人牵着,说明狗主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机动车将其撞死,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宠物狗没有拴住,其行为具有不可控性,表明狗主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机动车正常行驶情况下,则“撞了白撞”;如果宠物狗没有拴住,驾驶人存在违章驾驶,则狗主人、驾驶人分担损失。结合本案,你驾车正常行驶,交警部门认为你不承担事故责任,而宠物狗是在没有被拴住、脱离控制的情况下突然横穿公路,你无需承担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上看,李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退一步说,即使你在驾车过程中存在过错,若李某不能证明自己是宠物狗的主人或者管理人,其也不具备索赔主体资格。(颜东岳)
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