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驾驶上述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
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不仅违法
还存在安全隐患
请各位驾驶员
及时关注车辆检验日期
提前办理车辆检验、报废相关业务
来源: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