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动态管控具体标准
《戒毒条例》(2011年版、2018年版)第七条规定: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根据戒毒条例规定,各地都出台了地方的戒毒条例,虽然不是每个地方都规定解除标准,但有的地方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笔者查询到上海、湖南、黑龙江、山东的相关法律中都有此项规定。
上海规定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 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 对于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湖南规定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 吸毒未成瘾人员纳入动态管控后满三年未发现有复吸行为的;
- 自愿戒毒结束后满三年未发现有复吸行为的;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自执行之日起满三年未发现有复吸行为的;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满三年未发现有复吸行为的。
黑龙江规定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 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自解除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山东规定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 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并且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并且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但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且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根据戒毒条例和上述地方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动态管控解除的标准。
总的标准——戒断三年未复吸。
具体标准——一共有以下四种:
一是没有吸毒成瘾者,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可以解除;
二是确定吸毒成瘾者,自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的,可以解除;
三是确定吸毒成瘾者,自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可以解除;
四是自愿戒毒的,自愿戒毒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现有复吸行为的,可以解除。
直接解除还是申请解除动态管控的解除是申请解除还是公安机关直接解除?这个问题在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都没有明确,但是,公安部曾经答复过这个问题,明确:
根据《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范围筛除,吸毒人员脱离动态管控工作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据此,吸毒人员脱离动态管控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在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中筛除,不需要个人申请。
但是,我发现一些地方的规定中又提到个人可以申请解除。比如《温州市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规定:
吸毒未成瘾人员正常接受帮教满三年,经突击尿检呈阴性,本人申请,经审批认定“脱毒”,统一审批为“戒断三年以上”,不录入禁毒信息系统和动态管控信息系统,对其可作一般关注,视情开展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