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州圆觉寺官网,山东青州市圆觉寺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3-02-03 2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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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争议,道禄并不打算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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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道禄的做法,究竟是救人,还是制造弃婴?

佛教的观念认为,堕胎等于「*生」,所以他们「劝生不劝堕」,这是意料之中。

道禄虽说出于「慈悲心肠」,但他的做法不见得值得推崇。

胎儿是否拥有为人的权利?堕胎是否就意味着*生?这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美国经济学家穆瑞‧罗斯巴德在他的著作《自由的伦理》中,用了一整个章节来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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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罗斯巴德认为,每个成年人都拥有对自己身体的绝对撑控权。但儿童要何时或者以何种方式获得这种权利,需要确立一个转化标准:

1.「出生」,才是作为活人生命历程的起始,活人享有包括不被*害之权利在内的多种自然权利;而儿童在其出生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活人。

堕胎的合理基础在于,每个人享有自主权这一绝对权利。胎儿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母亲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母亲要是不想继续保留胎儿,胎儿将成为母体的寄生性「侵入者」,母亲完全有权利将其驱逐。

如此看来,堕胎不应该被认定为对于活人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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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对者所认为的,母亲起初同意*,就等于她与胎儿缔结了「合同」;堕胎则可能「违反」了该「合同」,是存在问题的。

罗斯巴德指出:

仅有承诺并不构成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只有在违反合同涉及隐性偷窃时,合同才具有强制执行性,堕胎显然不符合这种情况。胎儿(受精卵)不能认定为有意识的、自愿的合同缔结者。我们常常听到一句话,「你生我的时候有征求过我的意见吗」?如果站在经济学角度,那就是我生还是不生你,用不上征求你的意见。假若我们暂且承认反对堕胎的人所主张的「胎儿是活人」,因此胎儿享有人类的全部权利。但没有人有权利强迫寄生于一个非自愿的人类宿主体内,哪怕是已经出生的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生命权」不能是为了维持生命,而赋予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行为的请求权。一个人享有生命权并不保证他有权利用他人的身体,也不保证他有权继续利用他人的身体。

堕胎,对于每位母亲而言,都是极度无奈和痛苦的事情,但那也是每个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撑控权,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更何况,生孩子从来不是将孩子带到世上那么简单。

养育孩子,是每一位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你将孩子托付给多么善良的人,作为父母的都是失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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