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有时甚至会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隔阂。生前有单位的职工在死亡后通常会获得一笔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有的人生前也在自己的遗嘱中进行了处理,那么这两笔费用是遗产吗?能依据遗嘱来继承吗?
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虹雨、中央民族大学教授雷明光,共同探讨《民法典》关于抚恤金、丧葬费的相关问题。
案件回顾
老王有5个子女,老大老二老三都是儿子,老四老五是女儿。2021年3月14日,老王在女儿王某凤家自*割腕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生前系退休教师。死后获得丧葬补助费5000元,抚恤金135948元,该款一开始由女儿王某凤持有。
2018年5月17日老王书写《遗嘱》,载明:“本人老王出生于1934年某月某日,一共有三儿二女,由于我腿行动不变,自2014年4月16日一直住在大女儿家,她天天忙前忙后对我的吃住照顾的无微不至,其他儿女对轮班都不同意。所以我特立遗嘱,表明我对我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后处理意见:我去世后国家给我的一次性补贴款全部留给大女儿王某凤所有,其他儿女没有领取资格。立遗人:老王,日期2018.5.17日。见证人:程某,张某。”
王某凤认为老人退休后一直与自己一同生活,无论是基于现实中对于老人的照顾,还是老人遗嘱中所反映出的内容,六原告都无权要求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对于这种说法其他的儿女并不认同,他们认为老王自*与王某凤未能用心赡养老人有关,老人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应当按照份额平均分割,各方争执不下。老三在起诉前去世,所以是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作为继承人,与老大、老二、老五共6个人一起起诉了老四王某凤,要求平均分割老人去世后单位给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法院审理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所以不是遗产,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本案中,老王虽有多个子女,但一直与王某凤共同生活,六原告主张老王是因不能忍受王某凤的冷漠和精神折磨割腕自*身亡,但就此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各自尽到了充分的赡养义务。考虑到老年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保障,也有情感需求,需要精神赡养。王某凤作为与老人直接生活的一方,情感上势必与老人更加亲密,且比其他子女付出更多,故对被告王某凤应予多分。对其他子女,应当均分。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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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因为一份遗嘱在手,王某凤认为老王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无需与其他兄妹分配。因为她认为这是遗产。那么抚恤金和丧葬费能算为遗产的一部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