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参加工作,在事业单位,一直没有缴社保,如果是正儿八经的公职人员,这种情况基本上不可能发生。事业人员和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一样,执行的是“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人员缴纳社保的时间还比机关公务员早,种类也比公务员全,机关事业人员也才是在2015年前后才正式执行“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如果是真正的事业人员,不会从91年参加工作,到现在近30年的工龄了还一直没有缴社保。如果有,则可能是以下三种情况:
1、编外临时人员:如果是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比如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有可能单位未能按时足额为编外临时人员缴纳社保,这个可能性是有的。如果是人事代理、合同工等与单位有直接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责任和义务为合同工缴纳“五险一金”,如果出现欠缴、不缴的现象,当事人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如果是劳务派遣工,其工资、社保费用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负责承担的,和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这个需要主张权利时,需要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要求补缴,而不是用人单位。
2、自收自支人员:事业单位按财政供给分类,分为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有生产经营收入,其人员经费、工资、社保等,都是由单位自行解决,地方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给予补贴。这类事业单位的社保费用,是自行缴纳的,执行的标准也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单位经费不足,可能发生欠缴职工社保费用的现象。或者单位自作主张,把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钱,直接和工资一起发给职工,造成社保费用欠缴。这类问题都是违规的,要由单位负责向社保部门补缴,职工只需要负担个人负担部分,单位不仅要补缴应缴部分,还要承担滞纳金、利息等,欠缴严重的,还有可能被社保部门处以两倍罚款,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惩处。
3、编外正式人员: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还有一部分正式职工,按规定这些人执行的不是“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超编人员,执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超编人员的“非在编”只是临时状态,如果单位出现空缺编制时,就可以依次入编,或者也可以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解决编制使用,不可能一直处于“非在编”状态,也没人愿意执行“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可能发生未缴社保费用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非常少。
如果单位没有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无论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还是《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这肯定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向劳动仲裁机构、社保部门举报要求查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