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完全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如何认定呢?本文结合检索的案例,就此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裁判案例
1.后续护理人数的认定需提供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不能提供时按一人计算后续护理费。
案号:(2021)辽03民终4460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提出的出院至定残日期间护理费54151元/年 365天×768天×2人=227879.27元的诉讼请求和后续护理费54151元/年×20年×2人=216604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鉴定中并无需要两人进行后续护理的相关结论,因此该院对原告主张两人的护理费不予支持,该院依法确认原告的后续护理费为54151元/年×5年×1人=270755元,从原告出院之日起算,超出五年后,原告可另行主张剩余的后续护理费。
二审法院认为,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上诉人武某未提供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明确护理人员应为两人的相关证实材料,故上诉人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伤残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护理人数为2人并据此计算后续护理费。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3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卞振金呈植物人状态已经确定,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一审法院据此考虑按2人护理,认定护理期间20年,计算赔偿数额为1,399,800.00元(34995元×20年×2人),符合卞振金伤残程度的实际情况及关于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今后护理费问题。卞振金经司法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鉴定意见书由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中铁北方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原审法院鉴于卞振金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的特殊情况,按2人计算今后护理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并无明显不妥。
3.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情况,结合司法鉴定一级伤残的结论且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情况下,确定其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由二人护理,并依此计算护理费,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号:(2015)民申字第2550号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看护费。参照张萍萍住院期间的医嘱,结合其病情无明显好转、生活一直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一审法院确定其住院期间和后期护理人数均按两人计算,标准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021.00元,计算的期间为住院和出院后20年,数额为1,325,906.00元(33,021.00元÷365天×28天×2人+33,021.00元×20年×2人)。张萍萍请求按三个护理人员计算护理费无依据,不予支持。张萍萍主张出院后至评残前的护理费和评残后30年的护理费无法律依据。因已经按两个护理人员计算张萍萍的护理费,所以其日常生活已有保障,而纸尿裤、尿垫、拉拉裤等用品可由护理行为代替,非张萍萍所必须,不再另行计算。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萍萍住院期间均为一级、二级、特级护理。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萍萍目前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卫生服务站、油田总医院在诊疗期间的过错及张萍萍的伤残状态,原审法院确认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护理人数的认定是否妥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的规定,二审判决根据张萍萍住院期间的护理情况,结合司法鉴定认定张萍萍为一级伤残,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的情况,确定其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由二人护理,并依此计算护理费,于法有据,且符合本案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并无不当。
4.部分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人数原则为一人,人民法院计算后续护理费时应当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
案号:(2020)苏民申25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王洋出院后的护理费问题。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依照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第4.1条至第4.2.2条及附录B相关条款之规定,王洋在护理期限结束后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一、二审法院综合王洋的伤情级别、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护理依赖程度等因素,认定王洋出院后的护理费为456000元(3800元/月×12个月×20年×50%=45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护理依赖情况下,赔付的差别很大,需要特别慎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鉴定依据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目前有两个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二、护理依赖的类别
(一)GB/T16180-2006标准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二)GB/T31147-2014标准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20分,总分值在8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无护理依赖;总分值在80分~6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三、护理依赖赔付
(一)GB/T16180-2006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生活护理费的支付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GB/T31147-2014标准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为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
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
c) 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
四、护理人数的认定
工伤情况下,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由单位负责,伤残鉴定后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人数由伤者及其家属自行决定。
普通人身损害纠纷中,护理人数的认定分两种情况:一是护理依赖鉴定前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嘱明确需要2-3人的除外;二是长期护理人数,长期护理费用=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年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根据医嘱或鉴定报告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的确定
完全护理依赖情况下,护理费用应当分为两部分:伤残鉴定前住院期间和修养期间的前期护理费以及护理依赖认定后的长期护理费。实践中不计算定残和护理依赖鉴定之前的护理费用、只计算长期护理费用的做法是不妥的,因为护理依赖鉴定后的护理费应当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起算。
前期护理费的计算比较明确,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
长期护理费的认定,主要参考依据为“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如果受害人无需使用残疾辅助器具,那么只需依照“护理依赖程度”考虑护理级别。在受害人需要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赔付的比例。
对于部分护理依赖的案件,与完全护理依赖案件要注意的点基本相同,只是赔付比例上有所不同。
六、实务建议
为避免在诉讼中出现争议,受害人及其家属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与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充分沟通和交流,与委托代理人、法官进行沟通和交流,尽最大努力争取利益。
(一)护理人数问题
住院期间以及出院休养期间,医嘱应当明确护理等级以及护理人数。司法案例中,当事人围绕着护理人数产生的争议很多、很大,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患者家属应当提醒医生在医嘱中加以明确,争取主动。
(二)护理期限问题
鉴定之前的护理期限比较容易确定,最长为鉴定作出前一日。鉴定后的长期护理费最长为20年,具体期限的确定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受害人一方有选择权,在主张时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一次性赔付20年的长期护理费,或者先主张10年或5年的长期护理费。
(三)给付方式问题
长期护理费究竟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需要综合考虑。
1.如果受害人因残疾确实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而且赔偿义务人具备一次性赔偿条件的,法院可以判决一次性赔偿20年。
2.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同意一次性赔偿,则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区别对待。首先,一次性赔偿可能使赔偿义务人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造成其生活困难。其次,一次性赔偿是提前获取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会占有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对赔偿义务人不太公平。第三,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或实质上的不公平。一旦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很难要求索回剩余款项,十分不公平。
(四)赔付比例确定
工伤情况下护理依赖级别对应的赔付比例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一样。司法实践中,考虑赔付比例时一定要明确案件的性质以及使用的标准,标准不同,赔付比例差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