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植物人一级工伤一年后死亡是否可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2023年1月19日晚,与西安一位李先生沟通一个植物人一级工伤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在受伤一年之后死亡的,是否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全部工亡待遇。
一个35岁的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植物人交通事故受伤一年后死亡,交通事故赔偿十分有限。
2021年9月的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全责,伤者无责。工伤已认定了,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2022年8月做的劳动能力鉴定。2023年1月初去世。但距离交通事故一年多之后死亡了,未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过停工留薪期的延长。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停工留薪期之内,是否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这个非常关键。一般来讲,绝大多数人会否定工亡待遇的,特别是会否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按月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的关键在于一年多之后死亡的到底是否属于死于停工留薪期之内?
植物人伤者及其家属未在一年之内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的延长。这个是否会造成巨大的障碍呢?
我们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个生效判决的法院认为:案号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行终95号行政判决。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本案中,伤者自2017年9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其单位虽然没有办理停工留薪手续,但事实上其单位对伤者是按照停工留薪对待的,伤者的直系亲属没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有不当,考虑到伤者从受伤直到死亡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系因工死亡,且没超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从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职工权益角度出发,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由上可知,虽然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考虑到植物人状态等情况,没有超过两年期的最长期限,从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职工权益角度出发,也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备注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70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