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
又是一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悲剧。据媒体报道,近日,河南两名男孩*害同村一男孩并焚尸,因未满14周岁、被羁押37天后释放,引发网友关注。
为什么网友高度关注?是因为如此严重的罪行,竟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本案的情节看,如果是一般人员,有*人且焚尸的情形,起刑点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被处以极刑。
然而,本案还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是两名不满14周岁的男孩。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不无宽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刑法作出了最新调整,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问题是,这一最新规定的实施,是从2021年3月1日起,所以就本案来说,还适用旧刑法规定,也就是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不过,没有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为非作歹者可以“一身轻松”。根据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尽管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但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所以对犯下罪行的两名男孩,仍应采取“责令监护人管教”或是“政府收容教养”措施。
从本案来说,采取“政府收容教养”措施,显然要比“责令监护人管教”更为有效。两名男孩犯下*害他人的罪行,已经证明了依靠监护人的管教毫无作用,仍将他们置于旧式管教模式之下,无异于纵容他们的罪行。相比起来,“政府收容教养”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要比“监护人管教”管用得多,也更为合理。
不过,平心而论,即便是“政府收容教养”,也仅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法定的专门矫治教育,终将取代“收容教养”措施。对犯下不可饶恕罪行的两名男孩,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这些有的放矢的矫治教育措施,比起释放和责令监护人管教,会对他们更有触动,更有“悬崖勒马”之效。
未成年人犯罪,是现代社会的锥心之痛,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并不因此而缩水。未满14周岁男孩*害同学,如此恶劣罪行不宜“一放了之”,理应采取更合适的“政府收容教养”措施,而不是甩包袱式的“责令监护人管教”。随着短暂的特别“优待期”过去,12岁以上未成年人犯下严重罪行也会被严加论处,对未成年人的法治保护也将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刘婷婷)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