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桂林市灌阳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关于撤销灌阳县合力水电站等8个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自然保护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市政〔20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为完成广西千家洞、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的整改工作,我局决定对《灌阳县合力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灌阳翻身村双茶源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白寒鸡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灌阳县立强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灌阳县洞井山坝塘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洞井乡小河江一期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灌阳县大河江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灌阳艾家湾二级水电站环境影响登记表》8个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予以撤销。
上述相关水电站如不服本公告决定,可以自本公告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灌阳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桂林市灌阳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