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几部曲,民法典从哪年开始的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14 19:08:14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一切发生得太过突然。

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民商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先生,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12月19日12时28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4岁。

江平去世的前一天,一家出版社已决定出版江平的演讲集,学生们本想把这个消息告诉江平,让他在病榻上高兴一下,却未能遂愿。

今年9月23日,江平、陈光中、高铭暄三位“90后”还一起参加了一场刑事辩护专业化研讨会,他发表了关于律师制度的演讲。

今年4月19日,江平出席了第23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颁奖典礼。晚上10点左右,他才从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回到南四环家中。“我们到老师楼下,老师硬是不让我们师兄弟几个送他上楼,说如果再送,他就不走了。”江平的博士生严骏说,“江老师是一个能不麻烦就不麻烦别人的人。”

江平在颁奖典礼上的演讲经整理后发表,这是江平发表的最后一篇署名文章。他在文章中再一次谈到了为之呐喊一生的观点:民法是私法,民法里面应该把尊重私权和保卫私权作为民法的核心的目标。

严骏是江平指导的最后一名全日制博士生,江平亲自想到一个博士论文的题目——《论私权神圣》。“12月19日赶来见老师最后一面,师兄弟们都认为,这个题目是老师想借‘关门弟子’之手,来给自己的学术生涯做一个总结。”严骏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作为法学家,江平为权利保护呐喊的一生,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典》《公司法》三部重要法律紧紧联系在一起。江平呐喊的不只是权利,还有市场主体和个人的责任。

民法典是几部曲,民法典从哪年开始的(1)

(江平素描像,已获作者邢小群授权)

未竟的行政法典编纂事业

江平是一位民商法学家,却作为负责人牵头组织了《行政诉讼法》的起草工作。

1980年代末,当江平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组长时,自己也很意外,但他想到可以给中国行政法队伍带来巨大学术空间后,也就欣然同意。

当时,曾担任民法典起草*的陶希晋主张,先搞一个类似《民法通则》的“行政法大纲”,把一些行政法的基本规则、基本制度都写在里边。但研究小组很快发现,想在短期内搞出一个“行政法大纲”式的实体法,难度很大。

“一方面,是因为在世界各国的行政法立法,除个别国家外,都没有一个像《民法通则》那样带有法典性质,并综合各种实体法规范的立法文件;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权力范围极广,在当时的情况下,想要把各种实体规范都归纳出来,难度实在太大。”江平在2012年出版的口述自传中说道。

这种情况下,江平提出了新的思路:先程序、后实体,以诉讼程序促实体法的完善。

江平本来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难度要比实体法立法大得多,因为在中国实行“民告官”制度的阻力,会来自拥有强大权力的行政机构。没想到,在各方面的支持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工作立刻就进入“快车道”。

《行政诉讼法》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江平认为,《行政诉讼法》具有划时代意义。他在口述自传中说道,一部法律创设一个崭新的制度,一个崭新的制度启动了崭新的实践。中国几千年历史只有“官治民”,哪有“民告官”的现象结束了,从此,给中国民主政治添上了浓浓的一笔。

《行政诉讼法》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立法工作也没有停歇,正在向纵深挺进。

江平2016年12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说,要有一部《行政程序法》,有了《行政程序法》就有了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性限制措施,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如今,更宏大的行政立法也已进入议事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研究启动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是私法”

江平作为主要专家,还参与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典》等诸多重要法律的立法工作。

公、私之争,贯彻了这些法律出台的全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回忆,自己跟随江平老师读博的第一堂民商法课就是“民法是私法”。

江平曾自述,“所谓私法,就是民法,就是每个人的地位平等,对于自己个人的私事(家庭、婚姻、经济生活)能自治,完全由自己来决定,国家根本不干预,或者是最小限度干预、尽可能少地干预。”

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示和宣告书,也是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体现。

1980年代《民法通则》立法时,曾有一个争议,即对人身权侵害要不要精神赔偿。当时精神赔偿也是学术界的一个争论热点,有人主张精神损害只能用精神赔偿的方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精神损害用金钱去赔偿等于是对人格权的贬低和侮辱。

《民法通则》最后通过时,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在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时,除上面四种精神赔偿的方式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江平自述道,至于这里的“赔偿损失”,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并未写明,但从条文来看,既然是赔偿损失,那就不是仅限于物质损失。这无疑是《民法通则》中一个很大的突破。

我国《民法典》2020年正式颁布之前,曾三次尝试立法,江平曾参与了第三次起草工作。

他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说,前三次立法没有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改革的方向只有一个大体的掌握,未来的经济发展道路怎么走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科学、稳定的《民法典》的时机还不成熟。

后来,江平一路见证了《民法典》的出台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

“市场法治的基本精神以平等为核心,包含了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责任平等,从法律和市场经济来说,当然也包含了市场准入的平等、资源分配的平等、市场义务承担的平等、市场权利保护的平等,只有这些组合在一起,才可以说真正体现了民法的平等精神。”他说。

限制权力过度干预

江平还直接参与了《公司法》的立法工作。

1983年,《公司法》立法启动。当时,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私有制公司,也就出现了以现代股份制模式起草一部《公司法》的思路。

江平自述道,《公司法》的立法前后历经了十年,在整个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但最大的难题就是到底要不要把当时在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国有公司写进去?

“那时候,真正股份制的公司还很少,这在立法中就存在一个矛盾:立法所涵盖的企业很少,而没有涉及的企业却很多。针对这个问题,立法小组内部发生了很大分歧。我当时的意见是,坚决不同意把国有公司的组织模式、组织形态写进‘公司法’。”他回忆道。

“我认为,虽然实践中这样的公司大量存在,但是这些国有公司在当时并不符合通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规范。既然叫《公司法》,就应该将涵盖的范围明确限定在以股份作为资本形态的公司。经过几番争论,小组最后接纳了以我为代表的一派观点。”他回忆道。

有人总结,现在回头看看会发现,江平参与或倡导的一些有关经济的立法或法律观念,都是很超前的。其实,这是时代的必然产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12月20日撰文纪念江平时写道,“1999年我来法大读研,时不时能够听到江先生的讲座。记得有一次江先生讲企业立法的几个问题,令我茅塞顿开。江平先生提醒我们注意个人权利的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区别,认为企业的经营权与其说需要法律的刻意授权,还不如说需要限制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

江平曾四次参加在法律界和法学界有很大影响的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蓟门决策”论坛,其中两次演讲的主题都与民营企业财产保护相关。

当然,江平并非只谈权利不谈责任。他多次强调,企业和企业家要承担“四不”责任:不给社会添灾难,不给消费者添麻烦,不要忘记弱势群体,不要让改革倒退。

严骏博士论文《论私权神圣》还有一个副标题《兼论私有财产权保护》。“江老师说,私权神圣的真正含义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骏说。

今年夏天,江平在给严骏指导论文时说,“私权和公权哪个更高?现在,人们认为公权当然高于私权,要想说明私权高于公权,论据还不够充分。”

对于一篇论文,这是一个继续论证的过程,对于一个社会,这是一个继续探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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