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的一般步骤如下:
1. 申请: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受理:公证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接受并表示予以办理。
3. 审查: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合法。
4. 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后,确认其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5. 收费:公证处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相关法规: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放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设计财产关系的须提交的有关财产权力的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公证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