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着就从包里拿出几捆钱来,有10元和20元整捆的,吉某某从柜子里拿出七千元钱(面值一百元),准备换钱的时候,另一名骑摩托车的男人给换钱的男子打了个电话,这时这名换钱男人又说不换了,就将吉某某的100元面额的钱放在桌子上了,把其二人的几捆零钱装进包里急忙坐上摩托车走了。
这两个人走后,吉某某发现自己的钱少了,同时发现钱的面值和外形都不对劲,吉某某急忙去收塑料废品的邻居家拿验钞机对这些钱进行检验,结果7000元全部为假钞,吉某某赶紧出去追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早已不见踪影。
吉某某收到假币后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将这7000元的假币藏在自己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我院审查,吉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以持有假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吉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处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