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纪律的工作标准,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25 04:06: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猗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干部与员工的工作责任心,维护正常的生产与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公司所有在册在岗员工。

第三条 公司对干部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根据本制度进行统一的劳动纪律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员工薪酬、待遇提升、岗位聘用挂钩兑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工资。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纪律考勤及劳动纪律的管理。考勤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第六条 考勤员必须认真记录考勤,员工的考勤情况及劳动纪律情况必须严格考核,将原始凭证、考勤依据进行汇总存档,于每月30日前完成当月全部员工考勤及劳动纪律情况汇总,上报人力资源处。

第三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七条 管理权限

(一)各单位员工的考勤由各单位的处长(车间主任)负责。

(二)各单位处长(车间主任)的考勤由分管领导负责。

(三)领导班子的考勤由党委政治工作处负责。

第八条 严格考勤管理

(一)各单位要严格员工考勤管理,内部考勤要签到,外出要审批,请

销假手续要严格管理。

(二)为实现员工因私因公外出的有效管控,避免劳动纪律检查发现问

题后处室自我保护嫌疑,外出或加班要记录并公开,一律不得补假条。

(三)员工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期

间不得撤离职守,严禁从事上网聊天、看电影、看小说、炒股、玩游戏、打牌、互窜办公室闲聊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各单位要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登记,办理请

销假手续等工作。考勤员要对本单位员工每月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加班等进行登记,如实填写考勤表,按管理权限经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于次月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根据员工打卡记录及请销假手续对各单位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作为核算员工工资和监督部门督查的依据。

第九条 严格请销假管理

(一)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或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按规定请销假,假期

按本制度规定执行。请假时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报送人力资源处登记,请假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休假期满或休假未满提前返岗位工作时,要办理销假手续。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无故不出勤的视为旷工,将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公司领导班子因故请长假的,党委政治工作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勤并报人力资源处进行工资核算。

(二)当天临时外出手续必须当天办理,凡事后补假条的一律按旷工处

理。凡轮休的请假,必须注明哪天加班和加班天数(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签字),一次性轮休原则上不超过两天。

(三)由于特殊情况当天未带卡的员工,到本单位考勤员处登记,办理

签到签退手续,考勤员统一报人力资源处,未签到签退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严格督查制度

(一) 为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司纪委、人力资源处可不定

期对各单位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考勤不严、管理松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 负有考勤管理责任的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加强对相关人

员的考勤管理,一旦发现监管不到位的行为,除按规定处理当事人外,同时追究考勤负责人的责任。

(三)人力资源处严格按各单位考勤员上报的考勤表和请销假记录、并结合打卡记录进行工资造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一律通报处理,同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考核兑现。

第四章 考勤及上班期间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 考勤纪律管理:

公司所有干部员工均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上下班必须由本人签到签退(打卡)。任何人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

公司干部、员工如有以下行为,均按考勤违纪处理:

(一)迟到

1、上班时间10分钟内,未能打卡签到或到岗者为迟到;

2、员工因特殊情况迟到,经核准补假后,以请假办理。

(二)早退

在下班时间前离岗或下班未按规定签退者为早退,经核准办理请假或临时外出手续者不在此限。

(三)旷工

1、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假满未获续假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为旷工;

2、委托或代替他人签到签退或伪造出勤记录者;考勤卡丢失的,未及时到人力资源处登记补办的;

3、无故不服从工作调动,拒绝接受分配的工作的;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的。

(四)脱岗:非工作需要或未经上级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视为脱岗。

(五)串岗:在上班时间,从自身岗位到其他岗位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视为串岗。

(六)睡岗: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打瞌睡或睡觉的行为视为睡岗。

第十二条 上班期间劳动纪律管理:

干部、员工上班期间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以下劳动纪律规定:

(一)员工及干部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脱岗、串岗、睡岗;

(二)员工及干部必须佩带上岗证;

(三)员工及干部不得班前、班中饮酒;

(四)员工及干部不准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互窜办公室闲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员工及干部上班期间不得打牌、打麻将、下棋,聚众赌博;

(六)员工及干部上班期间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或看电影、电视、看小说、炒股、观看各种戏剧和球类活动;

(七)员工及干部不准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无事生非。

(八)员工及干部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分配,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九)干部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关机或欠费停机,更不能故意不接电话。不得随意变更电话号码,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从变更之日8小时内通知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处。

第五章 请销假管理

第十三条 请假管理

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请假,经批准后,交接手头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方可离岗。请假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工伤假、产假,请假批准权限及要求如下:

(一)事假:凡因事必须亲自办理确无法上班者,允许请事假,员工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10天,全年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除外),逾期不续假者以旷工论处。

1、员工请假:

员工事假3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3-7天由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8-15天必须单位负责人同意,主管副总批准,人事副总签字,方可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连续请假超过15天以上者,必须单位负责人同意,主管副总签字,人事副总签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干部请假:

①总经理请假与外出:行政系统必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并报集团党委*知;党委系统经集团党委*批准,并报集团总经理知;

②副总经理请假或外出,经总经理或党委*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

③中层干部请假或外出,3天以内,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超过3天,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人事副总签字,总经理(党委*)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方可请假或外出(副职外出需经正职批准)。

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停发,各种社会保险全部由请假人自己承担(包括企业部分)。

(二)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正规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工作者,可以申请病假,由公司按照国家医疗保险规定核定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按其在本公司连续工龄的长短和岗位工资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正常病假期间,病假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1×病假天数”计算。病假超过一个月,病假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同时按规定享受社保待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终止用工合同。病假办理程序同:

凭医疗机构的证明书和病历(不超15天),由职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严重者请假超过15天的,必须报人事副总、总经理批准休假。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0日。正常婚假期间,婚假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1×婚假天数计算。由员工个人凭结婚证到人力资源处领取假单,单位负责人批准,分管副总签字,方可办理休假手续。

(四)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丧假。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丧假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 工龄工资)/21×丧假天数计算,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丧假由员工到人力资源处申领假单,单位负责人同意,分管副总签准后休假。

(五)工伤假:员工因执行职务或在工作岗位工作受伤并按国家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凭国家职能部门和指定医院的证明,按规定核给工伤假(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执行。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如职工工伤被认定,职工凭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与证明,单位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同意,安全处签准、人事副总签字批准后休假;如超过1个月,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六)产假

1、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的女职工,凭医疗机构证明,到人力资源处开具假单,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休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得超过180天。

2、产假期间,薪酬工资待遇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奖励延长的产假两个月,按临猗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他规定:

第一,妊娠假:女工在*后,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妊娠假至生育。休假期间工资停发,公司承担社会保险的企业部分,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二,产前假:女职工*7个月以上(累计休妊娠假不满两个月的),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三,育婴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间工资停发,公司承担社会保险的企业部分,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

妊娠假、产前假、育婴假:由个人提出申请,经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人事副总、总经理同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休假。请假手续留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销假管理

员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回公司,到人力资源处及时销假,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向各主管领导依次报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公司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事先用电话向所在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申请续假,得到许可后方能延长假期。在归公司后一天内办理完续假手续,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天,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中层以上干部销假完毕,必须向主管副总、公司正职(总经理或党委*)报到。

第十五条 出差

(一)公司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临时外出”两种,一天以上因公外出者,称为“长程出差”,一天之内因公外出者,称“临时外出”或公出。

(二)员工长程出差均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员工出差期限及出差事由,由出差主管视事实需要核实,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领导或返回企业后,由主管领导核定追认。

(三)员工出差按《阳煤丰喜集团临猗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员工出差审批手续必须留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六章 劳动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 考勤违纪处罚:

(一)迟到、早退处罚

1、迟到、早退者:处罚50元/次;

2、委托或代替他人签到签退或伪造出勤记录者(包括互相代刷卡),一经查明双方均处罚200元;发现三次,全部待岗;三次以上者,全部解除劳动合同。

3、发现考勤员弄虚作假或未如实考勤的,考勤员与当事员工各处罚200元/次。

(二)旷工处罚:

1、旷工半天处罚50元;员工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两天工资;连续旷工3-5天的扣发半月工资;连续旷工6-1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对连续旷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2、无故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公司可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予以除名。

3、公司考勤系统,任何人不得带安全帽或打雨伞进行打卡,人像系统无法识别的全部按旷工一天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持卡空刷不过人,否则按旷工一天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罚:

上班时间脱岗、串岗、睡岗的,干部处罚100元/次,员工50元/次。

第十七条 劳动纪律违纪处罚:

(一)上班时间不戴上岗证的,干部手机关机、不接电话处罚50元/次;

(二)上班前或班中饮酒的,干部处罚500元/次,员工100元/次;

(三)上班时间干私活,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干部处罚100元/次,员工50元/次;

(四)上班时间打牌、打麻将、下棋(不论有无赌博行为),干部处罚500元/次,员工200元/次;

(五)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或看电影、球赛等行为的,干部处罚500元/次,员工200元/次;

(六)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但尚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干部处罚500元/次,员工200元/次;

(七)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分配,态度恶劣,干部处罚200元/次,员工100元/次;

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除罚款外,若当月连续违反三次者,不论干部员工,公司可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不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 严重违纪行为处罚:

1、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威胁恐吓他人,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2、不认真执行岗位标准或作业标准,违规指挥,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上的。

以上行为一律视作严重违纪,除经济处罚和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可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处、纪委须不定期进行劳动纪律检查,检查结果按上述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并纳入工资考核进行兑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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