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由财政部财会〔2006〕3 号文件公布,自 2007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第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 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实例参见【例 31-3】)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第五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第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十三)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五)和(十)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第九条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 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相关实例参见【例 31-1】)
第十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或者第第 30 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十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相关实例参见【例 31-2】)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一)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 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30.1 经典案例详解30.1.1 关于中期会计计量的案例【例 30-1】ABC 公司于 2×21 年 11 月利用专门借款资金开工兴建一项固定资产。2×22 年 3月 1 日,固定资产建造工程由于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而停工。公司预计在一个半月内即可获得补充专门借款,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工程可以重新施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据此,在第一季度末,公司考虑到所购建固定资产的非正常中断时间将短于 3 个月,所以,在编制 2×22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时,没有中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 3 月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后来的事实发展表明,公司直至 2×22 年 6 月 15 日才获得补充专门借款,工程才重新开工。这样,公司在编制 2×22 年第二季度财务报告时,如果仅以第二季度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那么,公司在第二季度发生工程非正常中断的时间也只有两个半月,短于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的 3 个月的期限,从而在第二季度内将 4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之间所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显然,上述处理是错误的。因为,如果公司只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不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 那么,从全年来看,公司建造固定资产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的时间为三个半月,公司应当暂停这三个半月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也就是说,如果以整个会计年度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上述 3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发生的借款费用都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如果仅仅以每一报告季度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则上述 3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都将继续资本化, 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季度计量的结果与年度计量的结果将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的产生就是由于财务报告的频率由按年编报变为按季编报。毫无疑问,单纯以季度为基础对上述固定资产建造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计量是不正确的。为了避免公司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会计计量的不一致,防止公司因财务报告的频率而影响其年度财务结果的计量,公司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期间基础进行中期会计计量。
在本例中,当公司编制第二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于所购建固定资产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以 2×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的期间为基础。显然,在 1 月 1 日至 6 月30 日的期间基础之上,所购建固定资产的中断期间超过了 3 个月,应当将中断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借款费用全部费用化,所以在编制第二季度财务报告时,不仅第二季度 4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之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计入第二季度的损益,而且,上一季度已经资本化了的 3 月份的借款费用也应当费用化,调减在建工程成本,调增财务费用,这样计量的结果将能够保证中期会计计量结果与年度会计计量结果相一致,实现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影响年度结果计量的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本例还涉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因此公司还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在其第二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30.1.2 关于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取得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案例【例 30-2】HF 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滚动开发房地产的方式,即每开发完成一个房地产项目后,再开发下一个房地产项目。该公司于 2×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开发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完工需两年。公司采取边开发、边销售楼盘的策略。假定该公司在 2×17 年各季度分别收到楼盘销售款 1 000 万元、3 000 万元、2 500 万元和 2 000 万元,为小区建设分别发生开发成本 2 000万元、1 500 万元、2 200 万元和 1 800 万元;在 2×22 年各季度分别收到楼盘销售款 2 500 万元、3 000 万元、3 000 万元和 1 000 万元,为小区建设分别发生开发成本 1 000 万元、1 700 万元、500万元和 300 万元。小区所有商品房于 2×22 年 11 月完工,12 月全部交付给购房者,并办理完有关产权手续。本例中,HF 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公司只有在每隔一个周期待房地产开发完成并实现对外销售后,才能确认收入,即公司只有在 2×22 年 12 月所建商品房完工后,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房者,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后,才能确认收入。这一收入就属于周期性取得的收入,在 2×22 年 12 月之前的各中期都不能预计收入,也不能将已经收到的楼盘销售款直接确认为收入,公司应当在收到这些款项时将其作为预收款处理。对于开发小区所发生的成本也应当首先归集在“开发成本”中,待到确认收入时,再结转相应的成本。另外,该公司对于其经营的周期性特征,则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在各有关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30.1.3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中期报告的案例【例 30-3】XYZ 公司成立于 2×21 年年初,公司成立之初没有子公司,因此公司在 2×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公司本身的财务报表。在 2×21 年第二季度,公司购并一家 LLQ 公司,获得了该公司 80% 的股份,从而使得该公司成为 XYZ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样,在 2×21 年第二季度财务报告中,XYZ 公司就需要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和2×21 年年度财务报告也是如此。假定在 2×22 年第一季度,公司又将 LLQ 子公司对外出售,这样, XYZ 公司在 2×22 年又没有了子公司,所以,虽然公司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在 2×22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中,公司无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由于在上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公司也没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以,在提供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时,除了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仍然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之外,其他比较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都不必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在 2×22 年第二季度,公司仍然没有需要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因此仍然不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在提供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时,则应当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