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杜涛遗产税是一个对大多数中国公民来说相对陌生的税种,它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国外很多发达经济体都设有遗产税。
中国现行税种并没有遗产税,但在2023年7月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在第17届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高峰论坛(2023)暨中国城市生活质量指数发布会上提出:“应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
是否开征遗产税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针对这个问题,经济观察报9月26日专访了山东大学税务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华。李华认为,遗产税是否开征以及如何开征,要考虑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以及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社会矛盾加剧的问题。根据收入基尼系数和财富基尼系数,可以发现我国在收入和财富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这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并引发了对于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完善的探讨。
经济观察报:当前遗产税为什么备受热议?背后有哪些原因?
李华:直接原因是征税涉及到全体人民的财产及其代际转移问题。几十年来,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在国家层面经过反复讨论,伴随着政策信号的传递,中低收入群体关心自己是否会纳入征税范围内,高收入群体则高度关注自己积累下来的大量财产未来继承的税收负担,甚至想提前谋划避税方式,所以各个群体都非常关注遗产税问题。
其次,遗产税是否开征以及如何开征,背后还要考虑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以及贫富差距过大加剧了社会矛盾的问题。根据收入基尼系数和财富基尼系数,我国的收入和财富差距较大,甚至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并引发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的探讨。加之2020年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冲击,较大的收入差距更加容易被人们所感知。同时新闻不断提及的明星偷税*、电商主播巨额工资、毕业生就业困难等,更是让人们越发关注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期待国家能够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调节。
经济观察报:中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李华:从经济发展阶段看,在实现了小康目标之后,我国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共同富裕”迈进,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同步产生了充足的税源、较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为中国开征遗产税奠定了经济社会基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468、净财富基尼系数为0.71,财富排名前1%居民占总财富的比例从29.0%上升至30.6%,分配不公平问题突出,为我国征收遗产税提出了现实要求。
从税制建设阶段看,过去我国虽然是双主体税制,但货物劳务税始终居于主体地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房地产税的推进以及遗赠税的出台等直接税体系的完善,有助于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
从税收征管水平看,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同时财产登记制度逐步完善。根据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的经验,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十分广阔,包括被继承人的各项不动产和动产,需要完备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作保障。技术进步为税务部门掌握遗赠财产的信息提供了技术基础。
经济观察报:中国如果开征遗产税,应该如何设置?在确定税率和税基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李华:从遗产税已开征经验看,各国遗产税采取“先税后分”“先分后税”和“先税后分再税”三种模式。“先税后分”下纳税人为被继承人,税源可靠、征管难度小、征税成本小。“先分后税”下纳税人是继承人,免征额等税制要素会因为继承人的不同而不同,目的是为了体现量能纳税原则,但税制设计比较复杂、征管难度大,且税源上不易控制、易诱发偷*等行为。从我国实际看,后期在开征这一税种时,考虑到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效率,以及‘子承父业’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开征初期,我国宜采用总遗产税模式,税制设计相对简单,税源控管方便,对征管水平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可以推动遗产税在我国的顺利开征和推广。
依据国际惯例,遗产税的免征额一般与人均GDP挂钩,一般将免征额设计为人均GDP的10-20倍,但这一比例对我国来说过低,中高收入群体大部分会超过这一额度,征税范围过广。因此,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宽免额,要保证绝大多数居民被排除在遗产税之外,重点是起到“调高”的作用,而不是加重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建议适度提高免税额,尤其是开征初期,确保对税法意义上的遗产进行征税,而不是对所有事实意义上的遗产进行征税。这样既考虑了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减少开征阻力,又能简化税制、提高征税效率。
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选择了超额累进税率,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比例税率。前者有利于实现遗产税公平财富分配的目的,但是对征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后者则计征简便,但削弱了遗产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考虑到我国已经有比较成熟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以及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可以设置低档的超额累进税率,这既能实现量能纳税、公平税负的目的,又不致于造成太大的征收阻力。
经济观察报:开征遗产税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李华:首先,财产登记制度和评估制度需要完善。遗产税广阔的征税范围决定了需要有完备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作为保障,因此在开征遗产税前首先要建立好这两种制度。其次,要加强对开征目的、开征范围的宣传。作为一个新税种,民众对于遗产税并不了解,尚有很多民众认为遗产税是宽税基、全体征税的税种,未能充分理解其促进分配公平的政策导向。而且受我国“子承父业”传统观念的影响,征收遗产税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有可能会造成继承人的抵触心理,因此务必要加强相关的税收宣传。
另外,从制度体系建设来看,遗产税和赠与税应同时开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赠与税则是以财产所有人向其他个人无偿转移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并不附加死亡条件。赠与税与遗产税并存,一方面可以堵塞通过赠与方式规避遗产税的漏洞,另一方面可以和个人所得税相互平衡、互相独立。
遗产税一旦开征,纳税人会预估个人税负并提前采取可能的避税措施,例如将财产转移到海外、建立个人信纳税托、购买人寿保险等。建议在遗产税开征后根据具体征收情况,逐步改进并完善税制要素和税收征管措施。
经济观察报:开征遗产税会对居民产生哪些影响?
李华:首先,对于家庭内部财富传承,遗产税的开征会减少高收入家庭财富积累。
遗产税的根本目的是调节高收入家庭的财富,并将其通过政府公共支出的形式重新进行分配,以促进社会分配公平,所以对于高收入家庭来说,开征遗产税毋庸置疑会减少他们的财富积累。
其次,对于社会财富总量,遗产税的开征有一定可能减少社会财富。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遗产税的开征可能会使纳税人倾向于在海外遗产税率低的国家配置资产,导致资本的外流,也不利于吸引外来投资。
此外,纳税人可能会对遗产税的征收产生抵制心理,进而影响国民储蓄行为并且降低整体储蓄率,对国家整体经济产生负面效应,抑制经济的增长和资本的累积。然而,公平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高收入群体在缴纳遗产税后仍然会有较高额度的财富积累,不会对经济发展造成太大影响。而且人们为了减轻税负,可能会更加关注财产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所以,遗产税的开征对于社会财富总量的影响需要辩证地看待,不能完全持消极态度。
第三,对于社会财富结构,遗产税的开征能够促进分配公平。近些年来,较高的基尼系数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不利于下一代人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而遗产税通过向高收入者征收税赋,以推进社会公平与财富的再分配为目标,可以有效地缓解分配不公平造成的社会不稳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