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中秋节:9月13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计算加班工资的公式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加班天数。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如何确定加班费的“三要素”即计算基数、计算系数和加班时间的诸多疑难问题。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注意: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绩效工资”是否应计入加班和假期工资基数?
理论上讲,“绩效工资”是根据效益发工资,而不是计时发工资,所以不应列入“正常出勤月工资”,但是现实中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分析。
如某企业基本工资薪酬=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等级工资制员工绩效工资实际支付与当月公司总体业绩完成情况及员工月度考核成绩挂钩。
假设该企业某职工基本工资2000元,业绩工资基数(100%)为10000元。他的加班和假期工资基数应当如何确定?因为他只要正常出勤,当月至少能拿到2000元 5000元=7000元,这7000元就是他的正常出勤月工资。那么,他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是7000元。
但是假设公司规定考核职工业绩工资为零呢?是否他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是2000元?当然也不是,还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海目前是2480元。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系数?
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后还要确定加班工资系数。加班费系数有三种:150%、200%、300%。
我国《劳动法》明确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标准和工资报酬。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何确定加班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经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或在制度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确认为加班。
加班费不给或少给怎么办?
员工在国庆这样的法定节假日加班,会拿到双倍或三倍工资,但有的单位会在加班费上做“减法”。
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一方面要保留好加班证据,另一方面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热线12333、司法部门热线12348、工会组织热线12351维权。因支付加班工资引发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及补偿等。
劳有所得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对于自己的工资收入,千万别小心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