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仪村拆迁政策解读:
1.本项目搬迁范围内的安置房(期房);
2.小屯西路棚改项目安置房(现房)。
二、采取“房源公开”、“先签约并按期交房者先选房”的原则。
第三条 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一)承租公房安置标准
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为基础确定可置换面积,再依据具体选购的房屋面积据实结算。
1、应安置建筑面积的确认
①应安置建筑面积按照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确定。即应安置建筑面积=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X1.7。
②承租公房自建房补助面积按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60%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按自建房补助面积的1.0倍确定。即应安置建筑面积=自建房补助面积X1.0=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X60%x1.0。
最终应安置建筑面积=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X1.7 自建房补助面积X1.0=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X1.7 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X60%x1.0.
2、可置换面积及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
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57平方米的,可按57平方米确定为可置换面积;其它以应安置建筑面积确定为可置换面积,可置换面积部分购买价格为7500元/m2。
超出可置换面积,且小于等于1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8000 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10%,且小于等于2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9000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20%,且小于等于3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10000 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30%,且小于等于5平方米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20000元/平方米。
被搬迁人购买棚改定向安置房不得超出上述上浮面积。
(二)非成套楼房安置标准
非成套楼房参照承租公房安置标准。
致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住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住户:
您们好!在广大住户的大力支持下,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建造美好家园,在优美的环境中,让住户们过上幸福美满舒适的生活更是我们多年的追求和心愿。
为了加快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整体搬迁工作进度,现将《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及《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偿细则》公布如下(详见附件)。
温馨提示:
在涉及到搬迁补偿等事宜,请住户直接到“张仪村路东侧棚改项目办公室”相对应的标段组别中的工作人员洽谈咨询。本项目搬迁服务工作人员均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且为了方便住户,我们在搬迁办公室设立了法律服务站,那里定期会有专业律师对您疑惑的与搬迁补偿有关的问题进行免费现场答疑。如有陌生人向您散播谣言、自称是张仪村路东侧棚改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认识内部工作人员,声称能帮助住户获取更多的补偿,并以此为借口向住户索要钱财等,请第一时间向属地派出所报警,避免上当受骗。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偿细则》
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张仪村拆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排除居住安全隐患,经批准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现拟对本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参照征收、棚改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搬迁人
本方案所称“搬迁人”是指北京城建兴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条 被搬迁人
本方案所称“被搬迁人”是指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及经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认定的公房承租人。
第三条 棚改搬迁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首钢二通园区,南至现状住宅小区,西至张仪村路,北至规划张仪村东一路。
第二章 被搬迁房屋的认定
第四条 被搬迁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
房屋搬迁范围内住宅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未经相关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五条 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房屋建筑面积记载不明确的或未记载单户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照承租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二、房屋搬迁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被搬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六条 被搬迁人的认定
一、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搬迁人。
二、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改售房合同中购房人作为被搬迁人。
三、经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认定的公房承租人。
第三章 搬迁补偿方式
第七条 补偿方式
被搬迁人可以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款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被搬迁房屋评估价款=(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被搬迁房屋重置成新价)x因素修正系数X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被搬迁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方式一: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
被搬迁人选择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搬迁人与被搬迁人计算、结清被搬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源:平谷区北京城建樂知筑项目
2.产权调换方式二: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
被搬迁人可自愿选择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选择此种方式的,按《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细则》中规定,可选择棚改定向安置房。
补偿款计算公式:
被搬迁房屋评估补偿价款=综合补偿单价(15000元/平方米)x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十被搬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被搬迁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可置换面积部分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7500元/平方米(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细则》确定可置换面积数),棚改定向安置房源有两种:1.建设在本次搬迁范围内的安置房(期房);2.小屯西路棚改项目安置房(现房)。
第八条 预签搬迁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一、本项目搬迁工作采用预签约模式,预签约期以《搬迁公告》为准。
二、预签约期限内,项目整体预签约率达到100%,现场对预签约结果进行公示,预签搬迁补偿协议及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购房合同/补偿权转让协议书同时生效。
预签搬迁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安置房源。
第四章 各项奖励、补助的规定
第九条 各项奖励
(一)提前签约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搬迁人,给予150000元/户提前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家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搬迁人,给予5000元/户提前搬家奖励。
(三)工程配合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搬迁人,给予100000元/户的工程配合奖励。
(四)整体搬家奖励
项目整体签约率达到100%,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给予被搬迁人整体搬家奖200000元/户。
第十条 各项补助
(一)搬迁补助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2、空调移机费:每台40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235元。
4、宽带移机费:每端350元。
5、有线电视移机费:每端300元。
6、热水器移机费:每台300元。
(二)承租公房自建房补助:
每户统一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60%给予自建房补助,标准为7500元/平方米,自建房不再给予其他补偿。被搬迁人须将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内的房屋及其搬迁范围内其他房屋一并交付。
(三)购买棚改定向安置房专项补助
对选择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搬迁人,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购房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费
在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后:
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以200元/月/㎡的标准发放,低于6000元/月/户,按照6000元/月/户发放。
1.选择货币补偿、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或现房定向安置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4个月;
2.选择期房定向安置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期房定向安置房实际交房之日后的第4个月止。首期临时安置费暂定发放40个月。
3.被搬迁人未按通知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逾期收房,逾期期间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文件规定,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实际经营面积最大不得超过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70%。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被搬迁人因产权争议、出国、疾病等原因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或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在签约期限内提交书面暂缓签约申请。经搬迁人审核后同意暂缓签约的,视为在签约期内签约,可计入签约比例,同时确定暂缓期限。在该暂缓期限届满后30日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可享受全额补偿、奖励、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等。
第十四条 未按选房通知时间完成选房并结清购房款或办理最终结算的,视同放弃安置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本项目中出现特殊困难情形的,由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人组织产权单位进行评议解决。
第十六条 本方案中的“户”是指被搬迁房屋的“产权户”或“承租户”。
第十七条 本方案所规定的货币均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北京城建兴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偿细则
(张仪村拆迁政策解读)
第一条 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人资格
安置房购买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安置房购买人原则上应为被搬迁人。确有特殊原因的,由被搬迁人申请(被搬迁人已故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申请),被搬迁人配偶及与被搬迁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也可为购买人。
(二)符合北京市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相关规定。
(四)安置房购买人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等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须退出轮候。
因购买人资格及条件不符合导致无法定向安置的,由被搬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原则及选购顺序
一、棚改定向安置房:
1.本项目搬迁范围内的安置房(期房);
2.小屯西路棚改项目安置房(现房)。
二、采取“房源公开”、“先签约并按期交房者先选房”的原则。
第三条 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一)承租公房安置标准
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为基础确定可置换面积,再依据具体选购的房屋面积据实结算。
1、应安置建筑面积的确认
①应安置建筑面积按照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确定。即应安置建筑面积=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X1.7。
②承租公房自建房补助面积按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60%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按自建房补助面积的1.0倍确定。即应安置建筑面积=自建房补助面积X1.0=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X60%x1.0。
最终应安置建筑面积=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X1.7 自建房补助面积X1.0=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X1.7 经认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X60%x1.0.
2、可置换面积及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
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57平方米的,可按57平方米确定为可置换面积;其它以应安置建筑面积确定为可置换面积,可置换面积部分购买价格为7500元/m2。
超出可置换面积,且小于等于1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8000 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10%,且小于等于2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9000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20%,且小于等于3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10000 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30%,且小于等于5平方米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20000元/平方米。
被搬迁人购买棚改定向安置房不得超出上述上浮面积。
(二)非成套楼房安置标准
非成套楼房参照承租公房安置标准。
第四条 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
(一)预签搬迁补偿协议生效后,按照签约时间顺序,由搬迁人通知被搬迁人交房时间,将被搬迁房屋交予搬迁拆除单位拆除。
交付房屋前,被搬迁人应结清水、电、燃气、暖气、房租、通讯等与被搬迁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否则将从搬迁补偿款及补助费用中扣除。被搬迁人交付被搬迁房屋时,留存在房屋内的全部设备设施及物品,均视为被搬迁人放弃所有权,搬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被搬迁房屋内设施设备已经给予作价补偿的部分,被搬迁人不得私自拆除。对于私自拆除的部分从作价补偿款中扣除。
第五条 补偿款的支付
(一)货币补偿
被搬迁人交付被搬迁房屋,待审计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可一次性领取货币补偿款及各项奖励费、补助费等。
(二)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
被搬迁人交付被搬迁房屋并办理选房手续,待审计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棚改定向安置房的产权为商品房产权。
第七条 被搬迁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被搬迁手续,需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办理委托事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城建兴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