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危害有哪些,传销对社会有哪些危害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5-11 21:35:47

(2)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软件、自媒体,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一些*分子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循环消费”“满xx返xx”“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等宣传十分吸引人。目前,网络*发展蔓延快的原因,一是*分子通过微信、QQ群、微博、抖音、网络游戏、网站论坛等工具,传播信息非常便捷;二是网络*号称“在家就可创业、穿着睡衣就能挣钱”,鼓动性很强;三是网络*很大程度上拉的都是陌生人,且拉人成本相对较低,不用陪吃、陪玩,无须辞职。同时,网上*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可谓是“骗钱不见面”,目前是打击*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典型案例:“婕斯”“云数贸”“微信点灯”“重庆快联科技”“粉丝帝国”“4G商城虚假平台”“中和支付”“注册会员充值网络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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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只需要交少量会员费,便可以免费高端游”“加入我们就可以免费畅游世界”“别人旅游都是花钱,我们旅游可以赚钱”“旅游加创业”……这都是常见的发展下线用语,需要警惕。典型案例:“WV梦幻之旅”“河北领远网络科技”“红色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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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工程”*:打着“国家扶持”“政府背景”“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好项目产业大联盟”“农业发展平台”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常常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资本运作”等手段,或者以考察、旅游、加盟、“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从事*活动。典型案例:“1040工程”“连锁销售”“明明商”“西部大开发”等。

(5)“挂直销企业旗号”*:冒用直销企业名义,并且大多用直销产品作为媒介开展*活动;或冒用直销企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披着合法化的外衣,进行实为*的违法活动。天狮、三生、完美、尚赫、罗麦、玫琳凯、新时代、克缇、康婷、太阳神等许多发展较大的直销公司均被不法分子用其名号开展过各种*活动。

(6)“公益慈善”类*: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环境保护”“扶贫”等公益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善良的群众上当受骗。典型案例:“集善家园网”“世界和谐基金会”等。

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大量发展会员,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快,在政府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打着“养老”幌子的模式,实则为圈钱圈地,甚至是行骗。典型案例:“上海家帝豪消费养老”“天权投资管理养老院项目”等。

05 网络*的常见类型

从类型来看,目前网络*主要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传统*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而且*的产品也不仅限于化妆品、药品等实物,还包括计算机软件、各种信息等,以此发展下线。但这种模式过分明显,现在日趋少见。

第二种是所谓的“兼职网赚”,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这种在线注册多为免费的,目前这种形式已经伸向校园,学生成为一大群体。

第三种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目前,这种模式的网络*都有自己的载体——网站。利用网站为*载体,该网站宣传一般提供以下平台: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管理控制中心等,并要求入会人员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平台。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可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下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展会员。在此类案件中,拉人头取代了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本质仍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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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网络*的特征

(1)虚拟性更强

网络始终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者利用网络的虚拟这一特征,假借“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及“黄金期货交易”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行空手套白狼之实。在大多数网络*案件中,投入资金的会员得到的仅仅是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所谓的电子商务包,也不过就是租用该公司的服务器空间),从*传统的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拉人头交纳会费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2)诱骗性更强

利用网站作为*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更具诱骗性。这些*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新能源开发”等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在“欧亚伟业”*案中,欧亚伟业公司打着发展本国电子商务、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幌子,借助高科技发展*。在公司网站上罗列着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块,从措词到口号都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许多下线人员没有判断能力,错误地认为这就是电子商务,在被抓获后还屡屡强调他们参加的不是*而是一种新型消费。

还有一些*组织打着“教育”旗号,网站的表面是展示着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种教程,而实际上当会员购买时,可就不再讲什么教育培训育人了,纯粹就是拉人头非法集资敛财。

(3)隐蔽性更强

与传统*相比,网络*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icq)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执法部门查处时,难以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4)传播性更强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但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执法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无法从源头上切断。*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我们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保一方平安",但对捣毁整个*组织却往往无能为力,难以治本。同时,调查取证上也是困难重重。而对于跨国的网络*,由于网站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没有注册登记的机构,因此面临着法律适用甚至国际管辖权的问题。但目前各国对*态度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

综上,*与互联网联手,产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活动的特点,并给执法部门的监督查处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希望联席会议的各单位、部门能通力合作,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工作上各尽其力、互相补充,共同维护区域网络安全和经济秩序。

07 直销和*的模式

(1)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属于营销渠道的一种,直销员只有单个层级。*不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模式,而是一种欺诈手段,人员一般按照上下线分为多个层级。

从形式上看,直销模式是为了销售产品而服务,而*活动虽然很多也涉及到产品,但从实质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直销渠道中如果拿掉产品,其模式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无法继续存在;而*模式中可以不需要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产品,产品往往只是一个变相收取入门费的幌子。即使拿掉产品,*模式也可以继续下去。

(2)直销模式指向的是需求客户,来源于企业产品与顾客需要之间的供需关系。而*模式的指向则与此无关,*中的产品即使有使用价值,也不是*活动的主要目的。*模式指向的是那些企图暴富、容易蒙骗的群体,而不是以消费需求为目标的群体。

(3)同类产品通过*获取的价格往往要远高于直销获取的价格。这是因为*活动(涉及产品的)需要把下线的产品传递作为上线的主要牟利手段。下线的每一次产品传递都伴随着利润被上线的层层剥扣,要付出远超产品成本的额外巨额成本。因此*网络的中间环节要想能够盈利,就必须向下线收取高价。

为了掩饰产品定价的不合理,涉及产品销售的*活动往往伴生出产品以次充好、功效虚假宣传的其他违法问题。

08 如何防范*

(1)防范*,最根本的还是要克服贪欲,不要幻想“一夜暴富”。如果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只会落得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2)学习了解《禁止*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掌握识别*的基本知识,树立*防范意识。

(3)防范“*熟”,警惕暴富诱惑

亲朋介绍异地投资、工作机会,或久未联系的朋友突然要求旅行游玩、介绍对象等,一定要谨慎。多方核实。可通过114查询、工商注册查询等。

(4)警惕利用求职市场开展*的行为。正规招聘网站上的公司也并非全部正规。一定要仔细核查,包括公司详细地址、电话、业内评价和做过的案例等。

不排除有*组织套用其他公司信息,最好多方询问公司所在地的朋友。提高警惕。

(5)在发现自己被骗参与*活动后,要注意收集、保存汇款帐号、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更高级上线人员的姓名、电话、互联网帐号密码等相关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保障自身的权益。

(6)如果被骗到外地,发现情况不对时,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脱离,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活动的证据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7)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首先应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组织;若劝说无效,应设法弄清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09 *的法律责任

《禁止*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组织策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为*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在*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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