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
二零一八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典型案例,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了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该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所指的合法代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票人和购销合同签订方是一致的。
·二、由开票方收取货款。
·三、代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这是根本,现在简单解读一下这个规定。
首先为什么要强调开票人与购销合同签订方一致?这至少从合同的角度体现出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不属于虚开。强调开票方收取货款是从资金流向的角度体现出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以上规定是从合同和资金流向两个角度对开票方做了限制,开票方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是代开,不符合就是虚开,至于是不是挂靠关系不重要。所以要做这种规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企业因为经营的特点,进项税缴纳的多,而销项税相对较少,抵扣不完,进项税有赋予或者有国家税收政策的扶持。
这个时候如果不加以控制就会出现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为别的企业开具销项税来抵扣自己富裕的进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所以要合法的代开,除了去税务机关之外找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否则就是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