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街给“小三”*,进行侮辱的。
当街给“小三”*、剪发、泼脏水、挂牌示众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属于自诉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殴打“小三”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小三”进行侮辱的构成侮辱罪。这两个罪名都属于“告诉罪”,也叫“亲告罪”,被害人不向司法机关告发的,司法机关也不直接去管。这个时候,“小三”、原配、出轨者三方出于不同的原因,多数不会报警处理,这也是给大家造成打“小三”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根本原因所在。上述两个罪名,只要被害人报警,原配打人一方就会面临判刑坐牢。
4、造成“小三”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人罪。
轻伤属于可私了可公诉的刑事案件,重伤就是公诉案件。造成“小三”重伤、死亡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说不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用了。例如上述案件的王某鹏。
5、殴打“小三”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案例:怀疑女子与丈夫有染,原配*侮辱他人获刑六个月,赔偿两万元
案号:(2018)赣04刑终431号
2018年4月7日,江西武宁县柯某爱发现李某女与丈夫独处一室,以为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李某女进行殴打和辱骂。随后,柯某爱强行将裸体的李某女从房间拖拽至楼下,旁人看到后给李某女穿了一件衣服。柯某爱又将李某女拖拽到一市场门口继续进行殴打、辱骂、撕扯衣服,导致李某女乳房和下体裸露,期间有多人围观。当地警方接警后迅速处置,对柯新爱强制侮辱案立案侦查。案发后,柯某爱家属赔偿李某女医疗费三千元、补偿十七万,李某女给予谅解。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柯新爱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结束语:
当婚姻出现“第三者”时,婚姻受害人首先要考虑清楚自己的婚姻问题出在哪里?是放弃这段婚姻还是挽回?殴打“小三”是否有利于你的选择?殴打“小三”是否考虑清楚带来的后果?如果为吐一口恶气不计后果地去殴打、侮辱“小三”,自己坐牢,让“小三”成功上位,那才叫得不偿失。